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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

土地进行整治

中文名:土地整治 外文名: 别名: 内容: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依据:《土地管理法》 发表时间:2003年3月
土地整治介绍
土地整治系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土地整治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和提升土地产能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将土地整治与农村发展,特别是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是保障发展、保护耕地、统筹城乡土地配置的重大战略。[1]

规划纲要

土地整治规划是主要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层次上,包括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省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等。

2012年3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国函〔2012〕23号),《规划》到2015年,全国再建成4亿亩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通过农田整治、宜耕后备土地开发和损毁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400万亩,进一步夯实农业现代化基础;积极稳妥推进村庄土地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整治农村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450万亩,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全面推进旧城镇、旧厂矿改造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推进生产建设新损毁土地全面复垦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及时复垦、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率达到35%以上,进一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可持续利用。

土地整理的宏观背景

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的新阶段。实现这一目标的重点是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我国农地整理主要是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治与新农村的建设密切相关。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整治,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生产能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可以有效改善传统的农用地利用格局,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改造旧村,归并农村居民点,可以有效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第一资源,解决我国粮食问题必须立足于国内基本自给。随着人口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粮食需求将继续增加,保护耕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压力将日益加重。要切实做到有效控制耕地减少过多的状况,确保粮食安全,必须稳定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这事土地开发整治工作首要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农田的土地整治将是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的主要手段。

三、建设生态文明

是否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是衡量土地利用可持续的重要指标。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土地开发整治首先要改善人类所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态,这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前提和基础。

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实行集约节约用地,以尽可能少的土地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土地整理要求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确要求: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

其中,尤其强调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项目综合审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的实施,促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经省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是指在一个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审批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时,同时审批以下1项或者若干事项: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或者农用地转用;

(二)矿山地质环境(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方案;

(三)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

(四)其他适合同时审批的事项。

第四条 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综合审批的事项,实行统一申请、统一受理,统一批准、统一验收。

第五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由耕地保护处牵头组织,规划处、征地管理处、地质环境处、资源恢复整治处及其他相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审批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六条 经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开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除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当包括需要同时审批的其他事项方案。每一个独立的审批事项方案应当分章节单独编写。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内容,应当符合所涉及的各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技术规程以及报批要求。

第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所涉及的审批事项,依法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批。不需以政府名义申请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县(市、区)编制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报批前,应当经设区的市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厅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政务服务窗口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所涉具体审批事项的种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方案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厅政务服务窗口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向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 申请受理后,厅政务服务窗口将受理材料交耕地保护处办理。

第十一条 耕地保护处应当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审批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交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耕地保护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政务服务窗口并说明理由。通过补正材料可以解决的,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时间要求。

第十二条 需要现场勘查的,由耕地保护处组织有关处室进行联合勘查。县(市、区)项目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

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的,勘查工作可以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报批前进行,并将勘查材料作为报批材料一并提供。

第十三条 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综合评审,有关处室参加。

第十四条 参与审批的处室对其负责的审批事项,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交耕地保护处。

第十五条 经审查,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所涉各审批事项符合批准条件的,由耕地保护处报厅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其中,属于省政府批准的事项,报省政府审批;需要省财政厅会签的事项,送省财政厅会签。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制作统一的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明确批准的事项以及要求。省政府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共同批准文件作为附件。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文件,通过政务服务审批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审批时限为25个工作日。补正材料、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报省政府审批以及送省财政厅会签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四章批后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方案批准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安徽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办理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计划与投资预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方案和项目规划设计,依法实施土地整治所涉及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二条 耕地保护处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组织有关处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由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单项工程先行完成的,经有关市、县(市、区)申请,可以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所需要的报件材料、具体审批流程等,由耕地保护处会同有关处室制定。

第二十五条 单一的土地整理、复垦或者开发项目审批,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整治项目示范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对9个在建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10个土地整治示范省建设情况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总体进展较好,共新增耕地518万亩,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3400多万亩,在促进耕地增量提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生态环境、打造支农平台等多方面取得成效。据测算,项目区户均耕地面积增加0.69亩,亩均增产160多斤,人均增收590多元。

在建的9个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规模达1980万亩,新增耕地338万亩,投入资金315亿元,已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60%;10个示范省建设规模2954万亩,新增耕地约180万亩,中央和地方投入资金达565亿元。

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凸显四方面成效:一是促进耕地增量提质,有力地保护了耕地红线。在增加耕地数量的同时,加强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较好地解决了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实现了耕地的集中连片,提高了土地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为规模化、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打下良好物质基础,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了农民收入。通过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加强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拉动农村内需,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三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采取工程、生物等手段,加强农田防护能力建设,加大保水、保土、保肥“三保田”建设力度,着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实现了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有机结合。如宁夏重大工程共整治沙漠5.6万亩,治理盐碱地13.7万亩,项目区80%的农田得到保护;吉林重大工程完成了大面积盐碱地整治,实现了碱地水稻连年丰收。

四是打造支农平台,发挥资金综合效益。各地以重大工程和示范省建设为平台,引导涉地涉农资金集中投入,较好地发挥了资金的集聚作用和放大效应,培育了稳定的农村经济增长点,形成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城乡统筹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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