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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在国内开采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 出处:《资源税暂行条例》
  • 类型:经济学术语
  • 主体:单位和个人
  • 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介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规定

    (一)税法的有关规定

    1.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上述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实际税收管理行政范围内。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其中其他单位和其他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对于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资源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对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企业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无论是供军队内部使用还是外部销售,都要按规定征收资源税。对废弃的煤矿石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暂行条例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上述所称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所称联合企业,是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

    2.征税范围

    我国的资源税目前只对税法列举的资源征税,原则上以开采取得的原料产品或者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为征税对象,不包括经过加工的产品。具体来说,其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

    (1)矿产品包括:

    ①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②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③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④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莹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石土、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炭石、菱镁矿、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

    ⑤黑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沪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⑥有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人炉冶炼的有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

    其中金属矿石(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

    (2)盐包括两类:

    ①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②液体盐。指卤水,即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二)由于资源税自身的特殊情况,使得资源税的纳税人较为明显,易于掌握,因而对纳税人的稽查并不是资源税稽查的重点。税务人员在稽查时主要应当注意通过对扣缴义务人的稽查掌握零散、开采不定期的小型纳税人的情况,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对资源税征税范围的稽查较为重要,主要是为了正确核实纳税的计税依据打好基础。稽查人员主要应当注意纳税人是否有隐藏属于某一特定征税范围的业务的行为,或是有意或无意地混淆各征税范围有关生产、经营业绩,以使应适用高税率的征税对象适用低税率计算税款等。大体的稽查方法是通过实地观察生产过程、检查其营业账簿及各明细分类账,必要时与有关的会计原始凭证相核对或向与其有经营往来关系的企业及个人求证,以核实其经营范围,以免纳税人隐瞒应税对象。

    税额标准

    资源税的税目一共设有7个,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都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每吨税额标准为8元至30元(例如,华北石油管理局8元,胜利石油管理局12元,大庆石油管理局24元,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8元,海上石油开采企业8元)。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每千立方米税额标准为2元至15元(例如,华北石油管理局4元,胜利石油管理局8元,大庆石油管理局12元)。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每吨税额标准为0.3元至5元(例如,沈阳矿务局0.3元,北京矿务局0.5元,阳泉矿务局0.8元,徐州矿务局1元,平顶山矿务局1.3元,大同矿务局1.6元,山西省的非统配矿一律为1.6元,辽宁省的非统配矿一律0.6元)。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宝石级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耐火粘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每吨或者每立方米税额标准为0.5元至20元(例如,石英砂每吨3元,大理石每立方米3元,宝石、宝石级金刚石每克拉10元,工业用金刚石每克拉2元)。

    (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每吨税额标准为2元至30元。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钼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等。每吨税额标准为0.4元至30元。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①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每吨税额标准为10元至60元(目前规定北方海盐为20元,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为12元)。

    ②液体盐(卤水)。每吨税额标准为2元至10元(目前规定为3元)。

    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具体使用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税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幅度以内确定,并由财政部根据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定期适当调整,详见财政部制定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明细表》极其补偿规定。

    扣缴义务人

    按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款义务的单位。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支付货款的同时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对资源税作出代扣代缴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和加强征收管理,节约征收成本。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主要适用于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直接控管,而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未税(指未纳资源税,下同)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为宜的这些情况。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代扣代缴某种应税产品适用的单位税额: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纳税地点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的具体地址。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在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明确资源税在哪里开采就在哪里纳税,体现了谁开采、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因为资源在哪里开采,就会在哪里占用土地,使用当地的基础设施,吃喝住行都在当地,还会造成地面塌方、环境污染等。这样规定照顾到了采掘地的经济利益,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爱矿、护矿、支持生产的积极性。

    征收问题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具体按照结算方式不同,可以分为:

    (1)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具体实施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资源税的减免税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现规定,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五、资源税的缴纳

    (一)预缴税款

    按照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二)纳税申报

    月度终了后,缴纳资源税的事业单位应当填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税款缴纳

    对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事业单位,应当于月度终了后根据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按规定补缴税款。应补缴的税款等于应纳税额减去已经预缴的税款。若预缴的税款多于应纳税额,则多余部分可由税务机关退回,或者抵作下月税款。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直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即应纳税额)减去借方发生额确定应当补缴的税款。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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