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包括中资发起人股、社会法人股、外资发起人股。
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工作是使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东做出违约补偿(对价补偿),以换取其持有的本不流通的股份“流通”的权利。
一般先是对流通股股东送股,这就出现了股改方案实施当日股票折价的现象。股改中非流通与流通股协商采取非流通股中拿出部分对价股和对价资金送与流通股股东的办法,在非流通股流通上市那天实施方案,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大非小非解禁期到了,这些有条件限售股终于变成了流通股上市,流通股股东也获赠了对价股份。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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