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

财政性存款

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掌管的资产

  • 英文名:Public Finance-cash In Bank[2]所属国家
  • 财政性存款介绍
    财政性存款是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等。[1]是由各级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掌管和支配的财政资产,绝大部分位于央行的国库当中。[4]

    财政性存款包括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其他财政存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以及在决算清理期和库款报解整理期内发生的在途款。[1]

    各级财政机关均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同级国库或指定银行开立“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两个账户。[5]“国库存款”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未列入“国库存款”科目的各项财政性存款。[6]

    民国时期,经理国库收支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新中国成立后,财政性存款按资金性质划分为财政金库(含中央和地方金库)存款、财政预算外资金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等4项。[7] 从1980年起,财政管理体制再次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 。2001年起,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支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制度。[7]

    性质

    财政性存款,就其经济性质而言,属于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是以国家财政形式集中起来的待分配、待使用的一部分国民收入。财政性存款,就其信用性质而言,是中央银行对各级财政、机关团体部队的直接负债,作为中央银行直接支配的信贷资源来说,是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构成部分。[8]

    历史发展

    清末到民国初期

    从清末到民国初期,广西官银钱号、第一、二期广西银行均经理国库和一切公款收付,办理财政存款。民国25年(1936)年7月1日,广西省政府将广西省金库裁撤,一切库务由第三期广西银行代理。民国27年6月末财政存款1059万元,民国28年6月末出现赤字654万元,民国29年6月末财政存款653万元。民国时期,经理国库收支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桂林中央银行代理广西分库所辖60个支库的经收经付工作。这项收入的间歇余额就是中央银行的财政存款。[7]

    新中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性存款按资金性质划分为财政金库(含中央和地方金库)存款、财政预算外资金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等4项。[7]

    1950年5月起,广西各市县人民银行普遍建立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执行国家预算出纳业务,同时,对机关、团体、部队和事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全省财政存款逐月增加。1952年,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多,财政收入增加,财政性存款亦大幅度增长。[7]

    “大跃进”时期

    国民经济出现严重困难,财政收入减少,1960年至1961年,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末存款余额实行冻结,集中用于弥补大办钢铁发生的损失,财政性存款连续4年下降。经过国民经济调整,压缩基本建设支出,财政收入逐步增加,1964年存款余额开始回升。1969年,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上存下用,按照国家批准的预算指标实行透支,当年曾发生赤字,1971年恢复实拨资金后,存款猛增至5.2亿元。[7]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从1980年起,财政管理体制再次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推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的资金逐年有所增加,财政性存款亦随之增长。[7] 在1983年,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时规定: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部队等财政性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专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也要按一定比例存人人民银行,归人民银行支配使用。次年,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印发《一九八五年国库账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将中央预算收入平时存在分库、仅报送库存表的做法,改为逐日通过人民银行联行系统上划总库。国务院于1985年7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家金库(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财政资金存款由此开始走向专业化经理的道路,国库与财政的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9]

    国家于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地方财政收人得到较快增长。与此同时,国家专业银行开始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要求改变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关系,把财政性存款作为一般性存款的呼声不断增强。四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9]

    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6月批转财政部等5部委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意见。从2001年起,国家财政预算实行以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支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制度。国家选择水利部、财政部等6家中央部委进行财政集中支付试点,工商银行被确定为试点代理银行。2001年9月,工总行印发代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建立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管理等一整套制度。在综合业务系统的基础上,该行还开发代理财政资金支付系统“银财通”。次年6月,海关总署向银行和进出口企业推介网上支付税费业务,改变了传统的柜台支付方式,引起银行的重视。当年交通银行成功开发中国海关电子口岸网上税费支付系统(EDI),并在交行南京分行和南京海关开展生产环境下的试运行。[9]

    中国人民银行

    构成部分

    财政性存款按财政资金存放地点的不同,可分为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国库存款是指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的存款,包括一般预算存款和基金预算存款;其他财政存款是指未存人国库,根据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规定,存放在指定的专业银行的各项财政性存款,主要包括财政周转金存款、未设国库的乡镇财政在专业银行的预算资金存款以及部分由财政部指定存入专业银行的专用基金存款等。[10]

    管理

    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是由中央银行总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统一使用的。[8]

    按照现行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性存款的业务是由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办理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将所吸收的全部财政性存款,及时、全额划缴和转存到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得转移或截留存款资金。对发生迟缴、欠缴和不缴财政性存款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迟缴或欠缴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三的罚息,并在下一次调整或划拨缴存款时补缴补足。[8]

    管理原则

    总预算会计在管理财政性存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0]

    (一)集中资金,统一调度

    各种应由财政部门掌管的资金都应纳人财政存款的有关存款户,由总预算会计统一收纳、支拨和管理。调度资金应按照事业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满足计划内各项正常支出的需求,以便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把资金用活用好。[10]

    (二)严格控制存款开户

    财政部门的预算资金除财政部有明确规定者外,一律由总预算会计统一在国库或指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预算资金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任意转存其他金融机构。[10]

    (三)执行预算,计划支拨

    总预算会计应根据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经财政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拨付资金,不得办理超预算、无计划的拨款,以保证财政预算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实现。[10]

    (四)转账结算,不提现金

    财政部门是分配财政资金的部门,不是具体的使用单位,不需要支付现金,所以,总预算会计的各种支拨凭证都不得提取现金。不提现金不仅适应了总预算会计的实际情况,而且保障了国库存款的安全。[10]

    核算方法

    各级财政据关均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同级国库或指定银行开立“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两个账户。所以,财政总预算会计也应设置“国库存款”和“其他财政存款”两个科目。[5]

    国库存款

    “国库存款”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在国库的预算资金(含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存款。本科目借方登记国库存款增加数;贷方登记国库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国库存款的结存数。[6]

    总预算会计收到预算收入时,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入账。收到上级预算补助时,根据国库转来的有关结算凭证入账。办理库款支付时,根据支付凭证回单入账。有外币收支业务的总预算会计,应按外币的种类设置外币存款明细账。发生外币收支业务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有关支出科目。[6]

    其他财政存款

    “其他财政存款”科目核算各级总预算会计未列入“国库存款”科目的各项财政性存款。本科目借方登记其他财政存款增加数;贷方登记其他财政存款减少数。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其他财政存款的实际结存数,其年终余额结转下年。[6]

    总预算会计应根据经办行报来的收入日报表或银行收款通知入账。总预算会计支付其他财政存款时,应根据有关支付凭证的回单入账。[6]

    为便于分类管理,“其他财政存款”总账科目下应按交存地点和资金性质分设明细账。[6]

    计息规定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全额划缴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一律不计息,不划缴的部分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3][11]

    账务处理

    国库存款

    财政总预算会计“国库存款”按照下面几种情况人账:

    1.总预算会计收到预算收入时,根据国库报来的预算收入日报表人账。

    2.收到上级预算补助时,根据国库转来的有关结算凭证人账。

    3.办理库款支付时,根据支付凭证回单入账。

    4.有外币收支业务的总预算会计应按外币的种类设置外币存款明细账。发生外币[5]

    收支业务时,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

    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应将外币科目余额按照期末国家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价

    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

    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有关支出科目。[5]

    其他财政存款

    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他财政存款”按照下面两种情况人账:

    1.总预算会计应根据经办行报来的收人日报表或银行收款通知人账。

    2.总预算会计支付其他财政存款时,应根据有关支付凭证的回单人账。[5]

    意义

    第一,财政性存款作为国民收入的一部分,来源于积累基金M的部分,具有货币性的特征。财政性存款作为存款货币的一种形式,具有一般等价物的性质和职能。因此,财政性存款的管理,不能忽视了总量的管理。要通过发展经济的办法来增加财政收入,要经常检查财政性存款是否及时、金额缴存了中央银行。[8]

    第二,财政性存款作为中央银行支配的资金,是基础货币的构成部分,具有高能货币的性质。高能货币具有使货币总量倍数扩张或收缩能力的货币,其总量变动会引起货币供应总量和社会信用总量的较大变动。因此,中央银行必须加强对财政性存款的管理,要按一定时期货币政策的要求,有效调控这部分基础货币,以影响货币供应量和社会信用总量。[8]

    参考资料

    展开

    [1]贺蕊莉著.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6.08: 第30页.

    [2]财政性存款(public finance-cash in bank).中国会计网. [2023-08-13].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中国人民银行. [2023-08-13].

    [4]通胀预期与真实背离,恐难支持美债再上行 .新浪财经. [2023-08-17].

    [5]徐曙娜主编.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6.09: 第60页.

    [6] 叶雉鸠主编;严娟,郭玉洁,林艳华,王秀霞副主编. 预算会计. 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13.08: 第189页.

    [7]冼光位总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陈伯发(卷)主编. 广西通志 金融志.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4.11: 第131页-第132页. (2)

    [8]荣乐乐主编. 银行信贷管理学. 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4.07: 第67页-第69页. (3)

    [9]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江苏省志》丛书 银行志 1978-2008.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7.12: 第75页—第76页. (2)

    [10]刘志翔主编.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2.01: 第37页. (3)

    [1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中国人民银行. [2023-08-13].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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