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负债(Estimated Liabilities)是因或有事项可能产生的负债。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一是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是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这里的“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三是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区别:
(一)概念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定义为两种义务。一种因过去事项而产生的潜在义务,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个或多个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另一种是因过去事项而产生,但未予确认的现时义务,之所以没有确认,是因为结算该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
根据负债的定义,某个项目是否为负债,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对照这两项基本条件,或有负债中的第一种义务(潜在义务)不符合负债定义,因而不是负债;或有负债中的第二种义务则符合负债义务,因为虽然结算该现时义务不是很可能要求含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但由于有一项现时义务存在,预期会有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此外,仅因为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予以计量才没有在财务报表上确认,本身可以说明该义务符合负债定义。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或有负债均是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以确认的项目。
而预计负债的定义就完全满足负债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现时义务,二是结算该义务时预期会有经济资源流出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负债。尽管预计负债在金额上不确定,但可以进行合理的估计。因此,预计负债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由此可以看出,预计负债与或有负债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预计负债是一类负债,但或有负债所指的义务中,只有现时义务符合负债定义;第二,预计负债可以在报表中得以确认,但或有负债则因不符合负债定义或确认条件而不能在报表上予以确认。
(二)确认与计量的区别
何时确认预计负债,在逻辑上讲有三个时点可用来确认准备:一是在企业管理部门意识到经济的流出在将来某个时候会发生预计负债;二是直到可以肯定企业将转让经济资源时确认预计负债;三是介于以两个时点之间的某时点确认负债。如果企业管理部门意识到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将来某个时候会发生就确认预计负债。就是对未来事项进行确认,则显得有些太早,有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支出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从而降低财务报表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但如果等到可以肯定企业将转让经济资源时确认预计负债,则显得不稳健,也违背了负债确认的基本原则,从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负债情况以及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既然两个极端点不能作为预计负债的确认时点,那么只能在介于这两个时点之间的某一个时点。因此,《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规定为:
1.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2.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3.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4.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计量与或有负债确认是紧密相关的,如一项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那么也就不能将其确认为负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预计负债的计量,采用最佳估计数,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对预计负债计量时考虑了现值因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就没有考虑现值因素。其主要理由是在现值的计算涉及到诸多相关因素,比如折现期、折现率等。对于极具有不确定性的或有事项来说,这些因素更难确定。此外,由于或有事项准则主要涉及期限较短的或有事项,因此不采用现值法所造成的差异不会太大。
其中,最佳估计数分两种情形考虑:
1.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
2.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3.预计负债涉及单个项目时,这里的单个项目指预计负债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如一项未决诉讼等,则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b.预计负债涉及多个项目时,这里的多个项目指预计负债涉及的项目不止一个,比如产品质量保证,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许多客户,相应地,企业对这些客户负有保修义务,则在这种情况下,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
由于所有的或有负债均不在会计报表中确认,当然无所谓会计计量问题。
(三)会计披露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反映。也就是说,在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在预计负债确认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利润表中不应单独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如“营业费用”等)合并反映。比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时所确认费用在利润表中,应作为“销售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那么企业在利润表中反映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这些补偿预先抵减。
或有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条件,因而不予确认。但是,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予披露。《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9条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一般不予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小,也应予以披露,以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获得足够充分和详细的信息。这些或有负债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以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的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对或有负债披露的具体内容如下: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本准则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按《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表明企业可以不披露任何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至少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
1、企业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由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担保损失、预计未决诉讼损失、预计重组损失)。
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确认的由产品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
根据固定资产准则或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确认的由弃置义务产生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弃置费用)。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预计弃置费用)。
根据企业合并准则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损失的,企业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均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对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仍然需要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实际清偿预计负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根据确凿证据需要对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调整的,调整增加的预计负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预计负债,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属于会计差错的,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准则进行处理。
因计提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损失,与按照税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时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部分的差异,应作为可抵减的时间性差异。如果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在下一会计期间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规定,应将实际发生的损失冲减已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负债不足冲减的部分或已计提预计负债大于实际发生损失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在下一会计期间因原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消除而转回,按照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规定计入转回当期损益。
例:2004年10月20日,甲公司涉及一起诉讼案。200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做出判决。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职业判断,公司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果败诉,企业需要赔偿30万元。假定公司2004年收入总计200万元,费用总计100万元(不包括预计负债涉及的费用,无其他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为30%.
甲企业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30万元;贷:预计负债30万元。2004年末计算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21万元,递延税款9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万元。2004年末甲企业净利润=200-100-30-21=49(万元)。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需支付30万元赔款。假定甲公司2005年度收入、费用等情况和2004年度相同。甲企业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做会计处理:借:预计负债30万元;贷:银行存款30万元。2005年末计算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30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1万元,递延税款9万元。2005年末甲企业净利润=200-100-30=70(万元)。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企业不需支付赔款。假定甲公司2005年度收入、费用等情况和2004年度相同。甲企业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做会计处理:借:预计负债3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30万元。2005年期末计算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39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0万元,递延税款9万元。2005年末甲企业净利润=200-100+30-39=91(万元)。
预计负债
在前例预计负债转回的业务中,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规定计算的甲企业两年的净利润为140万元(49+ 91),这样与两年内不考虑预计负债的净利润140万元[(200-100)×(1-30%)×2)相等。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甲企业2005年度净利润虚增了21万元(91-70)。笔者认为,企业对转回的预计负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来处理,预计负债实质上是对企业总资产计提的一项减值准备,当其转回时影响计提预计负债年度的损益,所以应按照重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转回上年提取的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为:借:预计负债30万元;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1万元,递延税款9万元。这样做只调整了上期净利润,并抵销了“递延税款”项目,不会对转回预计负债当期利润产生影响。2005年期末计算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30万元;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30万元。2005年末甲企业净利润=200-100-30=70(万元)。
第二年如果确认该项预计负债实际发生了,则可以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但确认预计负债发生时,如果发现上年多计提或少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也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只对上年利润和“递延税款”做调整,而不应影响当期利润。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做出判决,甲公司败诉,需支付40万元赔款。并假定甲公司2005年度收入、费用等情况和2004年度相同。甲企业确认预计负债时,会计处理为:借:预计负债30万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万元,递延税款3万元;贷:银行存款40万元。2005年期末计算应纳所得税,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30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8万元][(200-100-40)×30%],递延税款12万元。
2005年4月3日,如果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需支付20万元赔款。并假定甲公司2005年度收入、费用等情况和2004年度相同。甲企业确认预计负债时,会计处理为:借:预计负债30万元;贷:银行存款20万元,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万元,递延税款3万元。2005年期末计算应纳所得税,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30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4万元[(200-100-20)×30%],递延税款6万元。
以上这些处理都只对上年净利润及递延税款数额做了调整,不影响当期损益。但该预计负债的确认,使得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享有抵扣“递延税款”的权利,即企业可以对上期多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抵扣。
(一)预计负债的初始计量
1、最佳估计数的确认
(1)当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时,则最佳估计数应按此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认。
(2)如果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时,则最佳估计数按以下标准认定:
a、如果涉及单个项目,则最佳估计数为最可能发生数
b、如果涉及多个项目,则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发生概率计算确认--即"加权平均数"
2、预期可获补偿的处理
如果清偿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有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且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预计负债的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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