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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做空

经济学术语

  • 中文名:恶意做空
  • 外文名:Malicious short
  • 内容归属:经济学
  • 恶意做空介绍
    恶意做空是经济学术语,拼音为è yì zuò kōng,是股票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恶意做空完全背离了完善市场的初衷,通过虚假交易、自买自卖、操纵市场,最终将会引起金融市场的混乱。

    官方态度

    2015年7月1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跨期现市场操纵就属恶意做空。[1]

    2015年7月9日,据新华网报道,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于当日早上带队前往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显示监管部门要出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动作。

    三种做空

    证券做空机制是国外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一种交易制度,也是成熟市场的标志之一。

    做空机制的益处在于,它可以提高市场弹性和流动性,平衡供求需求,促进市场价格的稳定,还能够对冲金融风险。

    现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能够采用的做空途径主要有融券、股指期货以及ETF期权这三种。

    融券做空是指向券商借股票后高位卖出、低价买回等量股票还清的行为;股指期货中,交易者可直接开出空单,交割以现金结算,并没有实质经手的股票;最后ETF期权是指对未来买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权利所达成的合约。

    而由于ETF期权的门槛较高且有不少限制,现在市场做空途径仍以融券和股指期货为主。

    确实存在

    据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严义明观察,本轮股市暴跌中不乏恶意做空者的身影。

    严义明被市场誉为“中国股市维权第一人”,1998年他曾代表中小投资者将红光实业告上法庭,成为中国证券史上第一起因虚假陈述引发的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案。此后的“银广夏起诉案”、“罢免科龙电器掌门人顾雏军”事件中都有其身影。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恶意做空)是有的”,他认为理由有三。

    “新闻当中看到了,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在关注这个恶意做空的问题,对这个问题进行调查。那么一提出来以后,马上股市就暴涨。”截至7月9日收盘,当日证券市场创6年来最大涨幅,沪指更是以5.76%涨幅报收,两市97%个股涨停。

    “也就是说这一部分的因素排除以后,股市就正常回归。这个角度来看,中国证监会和公安部的联合行动,客观上、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这些因素,那么一旦这些因素排除后,股市就会涨。”严义明称。

    另一方面来看,他表示,也不排除有人就是在为下一轮的做多在做准备。

    “我们看到这一轮的下跌速度太快了,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时都没有这种每天要跌掉百分之几的情况。这个显然不是股市的、正常的调节在推动这个股市的下跌,那么实际上是有恶意做空在推动股市。”

    从这个角度而言,做空的目的不仅是要通过下跌来操控股市,并且是希望能够在短时间内将做空能量全部释放,然后短时间内聚集起更大的、做多的反转的力量,形成一种“滚雪球”效应。

    第三点,这轮市场也具备了恶意做空的“条件”。

    据统计,截至5月20日,两融余额规模达到20130亿元,首破两万亿大关。两融余额从1万亿到2万亿,仅用了5个月的时间,平均日增百亿元。

    “融资量大了以后,它能够翘动的做空的力量也更大,因为有平仓的机制在。如果说做空方在短时间内把股指砸到某一个点位,那每一个点数上就会有平仓,由此产生的平仓能来就会释放出来,也就是说它要做空比以往的更容易。”

    做空处罚

    中国股市的主要监管法律是《证券法》及配套规定,而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配套规定,二者在法律上一般认为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据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宗川介绍,由于《证券法》和条例中并没有“恶意做空”的概念解释,与之相关的内容则应追溯“价格操控”这一定义,即所谓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条例七十一条分别解释了操纵市场的几种形式,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以自己和自由账户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

    违反者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到百万不等罚款。同时可以宣布有关人员为证券市场或期货市场的终身禁入者。

    更严重者,则可能触犯刑法一百八十二条,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2]

    参考资料

    [1]证监会:跨期现市场操纵就属恶意做空.凤凰网. [2015-07-10].

    [2]关于恶意做空的4个必读:特别严重者可判10年.搜狐. [2015-07-10].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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