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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中文名: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所属地区:沈阳
  • 成立时间:1999年11月30日
  •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介绍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分支机构,副厅级。

    基本情况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沈阳检验检疫局)于1999年11月30日正式成立,由原沈阳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沈阳动植物检疫局和沈阳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机构规格为副厅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分支机构。

    沈阳检验检疫局共设18个处级单位,其中内设机构13个,办事处2个,事业单位3个。截至2013年3月,全局共有干部职工217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88%,其中博士研究生8人,硕士研究生59人,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31%。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8人,占全局专业技术人员的54%。

    沈阳检验检疫局现有电子电器产品检测、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农产品安全检测、动物传染病监测等四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其中,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实验室为全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中心。国际旅行保健中心设有经卫生部批准的艾滋病确诊实验室。2003年—2012年,沈阳检验检疫局共完成科研指标项目180项,获得包括12项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奖在内的各级科技奖励共155项。

    沈阳检验检疫局先后涌现出全国质检系统先进典型杨志明同志、全国检验检疫系统首例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王哲辉同志等先进人物和事迹。被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质检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辽宁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近年来,沈阳检验检疫局总体业务数据升势明显。2012年,共受理出入境货物报检4.4万批次,金额44.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1.4%和45.1%。查验出入境人员107万人次、出入境飞机7932架次,出入境邮包检验检疫11万件。

    管辖范围

    负责沈阳、本溪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负责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负责出入境人员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监测体检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办理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的动植物检疫审批,实施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检验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一般包装物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检验,负责进出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五)负责实施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单位的卫生、检疫注册,负责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产品、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检验员认可等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米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订的国际协议、协定书等,负责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八)负责签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工作。

    (九)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

    (十)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本局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外事、财务、基建、物资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精神文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1.办公室。协调本局日常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文印、档案、秘书等事处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和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

    2.人事处。负责本局、办事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专业技术职务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项工作。

    3.政工处。机关党委(政工处,属内设机构,正处级,编制在人事处)。负责机关党委工作和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4.监察审计室。

    5.财务处。负责本局和下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

    6.法综处。统计、政策法规、执法检查、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7.检务处。负责辖区内的检验检疫报检、计费、签证、口岸查验货物的报检、验证放行工作。负责原产地证、优惠原产地证的受理、签发、退证查询、计费、统计等签证管理工作。负责检务档案管理、业务统计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业务的管理工作。

    8.卫生食品处。负责沈阳、本溪地区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口岸卫生监督,收集国内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负责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等商品的卫生、质量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实施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企业的咨询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出入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下设:卫生检疫科、集装箱检验检疫科、食品检验科。

    9.动检处。负责辖区内的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动物疫情信息,承办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检疫注册的考核与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下设:动物科、动物产品科、综合科。

    10.植检处。负责沈阳、本溪地区的出入境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应检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植物疫情信息,承办出入境植物及产品的卫生和检疫注册的考核与监督检查。

    11.轻纺处。负责辖区内的进出口轻工、纺织等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承办分管商品的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的考核与监督检查,办理危险品和食品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等项工作。下设:纺织服装科、轻工科、包装科。

    12.机电化矿处。负责辖区内的进出口机电仪、化矿产品、油品、金属材料等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承办分管商品的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的考核与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下设:进口机电科、出口机电科、化矿科。

    13.科技与认证处。

    14.机场办事处。

    15.开发区办事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正处级)。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工作规程,负责本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管工作;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和卫生监管;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口商品鉴定管理工作,实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办理进出口商品复验;实施对进出口商品及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和对外注册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以及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实施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标志及签证、标识、封识,负责出口商品普惠制产地证和一般产地证的签证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数量统计工作,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分析、处理、提供有关信息;依法对所辖区域涉外检验检疫、鉴定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下设:办公室,综合科、检验检疫一科,检验检疫二科。

    16.综合技术中心。负责出入境农产品、畜产品、食品、化妆品、微生物环保菌剂、金属材料、化工产品、矿产品、电子电气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和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2001年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和CMA计量认证,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为承担电子电气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实验室,2006年获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K.F.D.A)“国外公认检测机关”认可,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国家环保微生物菌剂检测重点实验室,2007年作为辽宁局沈阳协调组通过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2008年获国家质检总局指定三聚氰胺检测机构。现有资源可以对食品、饲料、矿产品、农产品、畜产品、金属材料、化妆品、化工品、水产品、电子电气产品、饲料添加剂、动物及动物产品、活禽及其产品、一次性卫生用品、生活饮用水、植物及植物产品等29类产品开展农兽药残留、食品理化、重金属、微生物、环保微生物菌剂、转基因、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等200余项次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17.保健中心。负责所辖地区传染病监测与健康体检、旅行预防接种、卫生保健咨询、医疗保健门诊、卫生检疫技术科研开发与技术服务。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入境人员医学检查、传染病监测、预防接种、健康咨询等工作,为完成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等卫生检疫执法任务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社会健康体检、非法定预防接种等对外服务项目。

    18.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和下属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和机关委托的行政事务工作。管理所属服务经营等单位。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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