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巡回法院主要审理严重的刑事案件。从亨利二世起巡回法院实行定期开庭审理制,后在各巡回区的有关城市按时开庭。1972年被刑事法院取代。美国在1869年将18州划分成3个巡回区,各设一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后改为上诉法院。法国的重罪法院也称巡回法院,不是常设机构,定期开庭审理重大刑事案件。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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