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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大道

1998年在辽宁大连开通的道路

  • 中文名:黄海大道
  • 外文名:The Yellow Sea Avenue
  • 地理位置:辽宁省大连市
  • 开通时间:1998年9月2日
  • 长度:123.5千米
  • 黄海大道介绍
    黄海大道是紧贴着黄海海岸修建的,它的另一端是大连地区最东北部的城市庄河,全长123.5公里,沿途经过金州、普兰店、庄河两市一区。全线开通于1998年9月2日。

    工程规模

    黄海大道工程共用了两年时间,耗资17.1亿元。全部是 大连市地方投资的,没向国家要一分钱。黄海大道通车后,彻底改变了大连交通历来西强东弱的格局,并且实现了除位于大海中的长海县外,每个县区都通高等级公路的梦想。一个城市作为两条高速公路的始发和和终点站,这在中国大陆想必是不多见的。现在,大连的公路密度每百平方公里已达33.9公里,而全国的平均密度仅为11.7公里。我们大连人并没有满足,又提出了一个两小时经济圈的构想,即从市中心出发,两小时内,乘车可以抵达全市任何一个乡镇,这个目标即将实现。黄海大道的建成大大缩短了各县区与大连市区的交通时间,为 大连市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和区域共同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庄河需要4小时,现在两个多小时即可到达。许多外商过去因交通不便,根本不考虑到庄河投资,现在则把目光移向了那里,1998年 黄海大道通车当年,庄河市的招商引资增幅一跃而至全市的最前列。庄河市的领导高兴得说,过去招商跟着人家后面撵,现在对项目也可以挑挑拣拣了。

    俗话说:“要想富,修大路”,所以,大连市对修路非常重视,近几年,修路已成了全市投资最大的项目。在公路方面,本来,大连已经有了一条通往腹地的沈大高速公路,但觉得还不够,因为它贴近渤海,仅能经过大连西部地区,还不能把大连所有的县区都贯通起来。对此,大连人有一个比喻,说沈大高速公路就像是大连的一只翅膀,而大连要想真正腾飞起来,还必须双翼齐飞,于是,大连市政府便决定于1996年9月1日开始修建黄海大道。

    为了充分利用黄海大道的交通优势,大连市规划要在大道两旁建设一个以现代观光农业、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为特色的新生经济带。所谓观光农业,就是把农业园区于旅游观光结合起来,使之成为大连市又一重要的旅游资源,这样,游客乘车行驶在 黄海大道上也就不会感到枯燥无味了。现在已经建成并正在大力发展的这样的园区大约有十个,人们称之为“黄海大道十大园”。

    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1998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加强黄海大道(大庄公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黄海大道上通行的车辆、司乘人员以及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以及金港新区、金州区、普兰店市、庄河市公安局(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黄海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黄海大道上行驶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故障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

    第五条 黄海大道为双向四车道,从车辆行驶方向左侧起,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行车道,行车道右侧为路肩,进入黄海大道的车辆必须按道路标线行驶。

    第六条 进入黄海大道的车辆,最低时速不得低于40公里。最高时速:实施全封闭、立交前小型车辆不得高于80公里,其他车辆不得高于60公里;实施全封闭、立交后小型车辆不得高于100公里,其他车辆不得高于80公里。遇有平交路口、出入口时,时速不得高于30公里;从支路进入平交路口、出入口时,时速不得高于20公里。

    第七条 车辆在黄海大道上行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应保持足够的行车间距:时速60公里以下时不得小于60米;时速60公里以上时不得小于100米;在雨、雪、雾天、夜间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适当加大间距。

    第八条 除道路养护人员和养护专用车辆外,其他拖拉机、后三轮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行人、牲畜不得进入黄海大道。

    第九条 在黄海大道上行驶的车辆,不得骑、压车道分道标线。当前方有障碍或需要超车时,应转换到超车道行驶,通过障碍或超过前车后应驶回行车道。

    第十条 在黄海大道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掉头、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和在出入口处超车;

    (二)车辆超员、超载和上、下乘客、装卸货物;

    (三)学习驾驶员驾车;

    (四)乘车人向车外抛扔物品;

    (五)拦截车辆(人民警察追击、堵截罪犯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在黄海大道上行驶的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安装有安全带车辆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应系安全带。

    第十二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或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长度、宽度、高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载运规定的,应经公安机关和黄海大道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禁止在行(超)车道上修车。车辆发生故障应在路肩停车检修,修复后返回行车道时,应先在路肩提高车速,并开启转向灯。进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十四条 车辆在黄海大道上发生交通肇事,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黄海大道管理部门报告,并开启车上危险信号灯,在车后10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公安机关和黄海大道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相互通告,及时赶到肇事地点。公安机关负责勘查现场、疏导交通,黄海大道管理部门负责勘查路产损失,公安机关和黄海大道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排除路障和清理事故现场,尽快恢复交通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车辆因故障不能离开行(超)车道,或发生交通肇事,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安全地带。

    第十六条 在立交道口未建成前,行人、车辆通过平交道口应注意了望,确认无危险后快速通过;立交道口建成后,行人、车辆需横过黄海大道时,应从立交道口通过。

    第十七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占用黄海大道道路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十八条 受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交通受阻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控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设置交通标志或发布公告。确需关闭公路时,应由公安机关和黄海大道管理部门共同发布公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路政办法

    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1998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海大道(大庄公路)路政管理,保障黄海大道安全畅通,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黄海大道通行的车辆、司乘人员以及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黄海大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具体承担维护公路设施和实施路政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公路设施,接受路政监理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黄海大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涂改、污染、毁坏黄海大道及其设施;

    (二)在黄海大道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设置障碍;

    (三)在黄海大道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利用黄海大道边缘排水、灌溉、养鱼;

    (四)在黄海大道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和在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五)在黄海大道两侧、立交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边沟外缘以外50米范围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

    (六)在黄海大道上行驶的车辆,向车外撒漏、流淌、散落物品;

    (七)在黄海大道上试刹车和在桥梁上通过超重、超高、超宽车辆;

    (八)其他损害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黄海大道及附属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到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其中,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因占用、挖掘黄海大道及附属用地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黄海大道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或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的,应向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申请,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超重、超高、超宽的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黄海大道桥梁的,应经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九条 在黄海大道控制红线范围内建设临时建筑的,应向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申请,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大庄公路路政监理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路政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大庄公路路政监理人员执行公务,必须有两人以上,并着制式服装,佩带标志,出示有效证件。监督检查车辆应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大庄公路路政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页面最新编辑时间为 202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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