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

吴高亮

天价乌木发现者

  • 中文名:吴高亮
  • 性别:男
  • 国籍:中国
  • 出生地:麻柳村
    目录
    人物事件事件概况2012年2月,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并雇人挖掘。经鉴定,发现的这批乌木树种为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是最贵的,其称曾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而对于乌木归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通济镇政府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来历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吴高亮的态度是,要么乌木所有权归自己,按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接受私挖滥采罚款;要么乌木属国家所有,政府按照乌木估价的20%,给予400万元奖励。7月3日,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发现者吴高亮奖励7万元。归属之争彭州市通济镇认为乌木属国有,吴高亮则认为“先占着先取得所有权”,专家称乌木是否属于国家所有,还是法律空白。精神奖励加5万元物质奖励,这离吴高亮的期望太远了。事件经过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鉴定,吴高亮发现的这批乌木确认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树种为金丝楠木的乌木是最贵的。2012年春节,吴高亮和朋友在家门口的河边溜达,无意中发现一截冒出来的木头,朋友称,这可能是值钱的乌木。吴高亮于是请一位民间收藏家鉴定确为乌木。接着,吴高亮又找来北京一家“勘探”公司,证实地下还有巨大的乌木。
    罕见巨大乌木,价值数百万
    2月9日,吴高亮雇了一辆挖掘机开挖,5小时后,乌木的三分之一显现出来。镇政府值班室接到举报,称“有人私自在麻柳村河道内私挖滥采”,值班人员和通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查处。此时,现场已被挖出一个长约10米、宽约5米、深约5米的大坑,露出一截疑似乌木的埋藏物。当夜,通济镇干部和民警对现场进行了监控和保护。2月10日,通济镇将此情况上报彭州市国土、水利、林业、文物管理等部门。2月12日至23日,在成都市考古队专家的指导下,通济镇在河道内挖掘出7根乌木,其中最大的一根长34米,直径1.5米,重量约60吨。为保持乌木完整,通济镇政府雇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重车,将乌木运到通济镇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站安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领域内的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而乌木既不属于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矿产、文物,属于法律空白。相关人员称通过这些乌木,可以研究当时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等,这么大体量的乌木,政府保护下去,对子孙后代都是负责任的。争议分歧1乌木应该归谁所有发现者所有VS国家所有吴高亮认为,拿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说乌木是国有的,有点牵强。因为,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埋藏、隐藏的。《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换句话说,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就像捡垃圾箱的塑料瓶子一样,应该先占着先取得所有权。政府相关人员表示,国家相关司法机构,应该对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什么是“埋藏物”、“隐藏物”等,做出详细司法解释。并表示通济镇已将这批地下埋藏物,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现在暂时存放在通济镇客运站内,并制定了相应的安保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2物质奖励多少合理5万元VS400万元吴高亮说,这块乌木,有人给他出价1200万元,运到上海更贵。如果弄成艺术品销售,价值至少在2000万元左右。他表示,要么乌木属于他自己,他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破坏耕地的罚款;要么乌木属国家所有,政府奖励他400万元。吴高亮认为,法律规定了要奖励,但奖励多少并没有规定,他参照的是《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其中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的酬金。但后来,镇政府告诉他,彭州市研究决定了,最高给他5万元奖励,让他去领取。吴高亮说,他前后勘探、挖掘等,花费约20万元,这样的奖励,他不能接受。但相关人员表示挖掘机的费用不到2000元,其他费用都是吴高亮虚吹的,政府奖励的5万元并不低,毕竟乌木政府不能销售,并不能衡量它的实际价值。吴高亮提的最高20%酬金,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确有,但后来正式公布的物权法并没有这条规定,不能拿草案来调解纠纷。事件结果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和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万纯表示,根据法律,乌木应归国家所有。但参与调查的近4万名网友中,却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乌木应归其发现者所有。7月26日,吴高亮一纸诉状将通济镇政府告上法庭,调解失败后,11月28日上午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2]整个长达4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鉴于诉讼双方在焦点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此案将择日再开庭审理。吴高亮提出自己的疑问并表示对7万元奖励很不满意。近4万名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不到两成的网友认为乌木应该归国家所有。此外还有一成网友认为乌应该应该归集体所有。调查还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相关资料乌木介绍乌木,阴沉木的俗称,由于全身乌黑,所以四川人一般把它叫做“乌木”。因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面上的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成千上万年碳化过程逐渐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大多数乌木的年代为距今两千多年至四万年之间。因兼备了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所以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乌木
    参考资料[1]村民挖出乌木归谁续:归属国有 奖发现者七万.[2021-09-04]. [2]四川农民挖出乌木被判国有案当事人再次起诉--时政--人民网.[2021-09-04].
  • 吴高亮介绍
    吴高亮,男,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村民。2012年2月,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后经鉴定该树种为金丝楠木。2012年7月,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1]

    人物事件

    事件概况

    2012年2月,吴高亮在家门口的河道边发现一批乌木,并雇人挖掘。经鉴定,发现的这批乌木树种为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是最贵的,其称曾有人愿出1200万元购买。通济镇政府认为乌木属国家所有,把乌木挖出并运走。而对于乌木归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通济镇政府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来历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吴高亮的态度是,要么乌木所有权归自己,按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接受私挖滥采罚款;要么乌木属国家所有,政府按照乌木估价的20%,给予400万元奖励。7月3日,天价乌木最终归属国家,发现者吴高亮奖励7万元。

    归属之争

    彭州市通济镇认为乌木属国有,吴高亮则认为“先占着先取得所有权”,专家称乌木是否属于国家所有,还是法律空白。

    精神奖励加5万元物质奖励,这离吴高亮的期望太远了。

    事件经过

    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鉴定,吴高亮发现的这批乌木确认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在市场上,树种为金丝楠木的乌木是最贵的。

    2012年春节,吴高亮和朋友在家门口的河边溜达,无意中发现一截冒出来的木头,朋友称,这可能是值钱的乌木。吴高亮于是请一位民间收藏家鉴定确为乌木。接着,吴高亮又找来北京一家“勘探”公司,证实地下还有巨大的乌木。

    2月9日,吴高亮雇了一辆挖掘机开挖,5小时后,乌木的三分之一显现出来。镇政府值班室接到举报,称“有人私自在麻柳村河道内私挖滥采”,值班人员和通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查处。此时,现场已被挖出一个长约10米、宽约5米、深约5米的大坑,露出一截疑似乌木的埋藏物。当夜,通济镇干部和民警对现场进行了监控和保护。

    2月10日,通济镇将此情况上报彭州市国土、水利、林业、文物管理等部门。2月12日至23日,在成都市考古队专家的指导下,通济镇在河道内挖掘出7根乌木,其中最大的一根长34米,直径1.5米,重量约60吨。为保持乌木完整,通济镇政府雇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重车,将乌木运到通济镇派出所一墙之隔的客运站安放。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领域内的古生物化石、矿产资源、文物,均属于国家所有。而乌木既不属于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矿产、文物,属于法律空白。

    相关人员称通过这些乌木,可以研究当时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等,这么大体量的乌木,政府保护下去,对子孙后代都是负责任的。

    争议分歧

    1乌木应该归谁所有

    发现者所有VS国家所有

    吴高亮认为,拿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说乌木是国有的,有点牵强。因为,乌木是自然形成的,不是“人为”埋藏、隐藏的。《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换句话说,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就像捡垃圾箱的塑料瓶子一样,应该先占着先取得所有权。

    政府相关人员表示,国家相关司法机构,应该对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什么是“埋藏物”、“隐藏物”等,做出详细司法解释。并表示通济镇已将这批地下埋藏物,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现在暂时存放在通济镇客运站内,并制定了相应的安保方案和保护措施,并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2物质奖励多少合理

    5万元VS400万元

    吴高亮说,这块乌木,有人给他出价1200万元,运到上海更贵。如果弄成艺术品销售,价值至少在2000万元左右。他表示,要么乌木属于他自己,他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破坏耕地的罚款;要么乌木属国家所有,政府奖励他400万元。

    吴高亮认为,法律规定了要奖励,但奖励多少并没有规定,他参照的是《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其中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的酬金。

    但后来,镇政府告诉他,彭州市研究决定了,最高给他5万元奖励,让他去领取。吴高亮说,他前后勘探、挖掘等,花费约20万元,这样的奖励,他不能接受。

    但相关人员表示挖掘机的费用不到2000元,其他费用都是吴高亮虚吹的,政府奖励的5万元并不低,毕竟乌木政府不能销售,并不能衡量它的实际价值。吴高亮提的最高20%酬金,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确有,但后来正式公布的物权法并没有这条规定,不能拿草案来调解纠纷。

    事件结果

    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和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万纯表示,根据法律,乌木应归国家所有。但参与调查的近4万名网友中,却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乌木应归其发现者所有。

    7月26日,吴高亮一纸诉状将通济镇政府告上法庭,调解失败后,11月28日上午成都市中院审理此案。[2]

    整个长达4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就乌木是谁发掘、是否在吴高亮的承包地下和通济镇政府是否有非法行政行为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鉴于诉讼双方在焦点问题上存在重大分歧,此案将择日再开庭审理。

    吴高亮提出自己的疑问并表示对7万元奖励很不满意。

    近4万名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不到两成的网友认为乌木应该归国家所有。此外还有一成网友认为乌应该应该归集体所有。调查还显示,有近一半网友支持吴高亮提出的400万奖励要求。约21.73%的网友认为应根据政府对乌木的估价,对吴高亮进行奖励。

    相关资料

    乌木介绍

    乌木,阴沉木的俗称,由于全身乌黑,所以四川人一般把它叫做“乌木”。因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面上的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在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成千上万年碳化过程逐渐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大多数乌木的年代为距今两千多年至四万年之间。因兼备了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所以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

    参考资料

    [1]村民挖出乌木归谁续:归属国有 奖发现者七万.[2021-09-04].

    [2]四川农民挖出乌木被判国有案当事人再次起诉--时政--人民网.[2021-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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