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

周喜军

3.4长春盗车杀婴案罪犯

  • 中文名:周喜军
  • 性别:男
  • 出生日期:1964年2月11日
  • 去世日期:2013年11月22日
  • 民族:汉族
  • 周喜军介绍
    周喜军,男,49岁,捕前系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居住长春经开区)。大学专科毕业,离过婚,曾在吉林省康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班。2013年3月4日上午7时许,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处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车牌号吉AMM102)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名婴儿,车辆行驶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2013年3月5日17时,迫于强大的压力,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交待其恶行。得知消息后婴儿家属随即悲痛,母亲闻噩耗后精神崩溃送入医院。3·04长春盗车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周喜军于2013年3月7日18时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5月27日周喜军一审被判死刑,宣判后提出上诉。201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对周喜军的死刑裁决。2013年11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周喜军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作案过程

    周喜军

    2013年3月2日7时许,已失业许久的周喜军再 次开始寻找新的工作,他来到长春市西四环路和隆化路交界附近,等候去往新单位的班车的时候。他去附近的“为家”超市买水,发现超市主人几次到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吉AMM102)内,得知车内有两个月大的婴儿,并观察到车没熄火且未上锁,遂产生盗车之念。

    2013年3月4日6时40分,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车未熄火停放原处。

    2013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车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被发现,他将车牌掰下,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行驶中,车上婴儿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从轮毂上解下的红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

    周喜军

    2013年3月4日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再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2013年3月4日9时许,周喜军将所盗车辆存放于永发乡营城子村委会西侧一养殖场院内,后搭乘一路经此处的面包车永发乡,将车辆的前、后牌照弃至苍龙村生态公厕便池内。

    2013年3月4日9时30分,周喜军乘出租车到怀德镇其大姐家,提出自己有辆车想存放在此,未获应允。周喜军恐被发现,2013年3月4日12时许返回埋尸地点和丢弃物品地点,重新掩埋。周喜军为逃避抓捕,找长春市一旅店欲租住一个月,并交了押金,后反悔离开。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长春“3.04”案件周喜军作案全过程及现场示意图:

    1.事发地点:3月4日上午7时许长春

    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处门前盗得车辆

    2.抛尸地点: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

    3.弃车地点:4日上午8时20分许周喜军将婴儿衣物和被盗车辆丢弃在公主岭市永发乡营城子村后潜逃。

    被捕调查

    “3.04”案件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落网后,公安机关连续作战,深入开展 案件侦办工作。经过进一步侦查和搜集证据,认定周喜军为“3.04”案件犯罪嫌疑人。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婴儿的父母和亲属认看了婴儿遗体。据长春市公安局负责人介绍,案件侦破后,司法机关迅速启动了重大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坚决依法严惩犯罪。

    警方否定顶包传言

    长春婴儿遇害案疑犯周喜军自首后,曾一度有传言说自首嫌犯是顶包的,替他儿子顶罪,孩子是自首人的儿子掐死的。

    吉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最新消息,“304”案件犯罪嫌疑人落网后,长春市公安机关连续作战,深入开展案件侦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婴儿的父母和亲属看到了婴儿遗体。经过深入侦查和搜集证据,认定周喜军为“304”案件犯罪嫌疑人。

    民警拒绝家属见面

    周喜军

    得知消息后,孩子的母亲难以接受 现实忽然发病,已经被送往当地医院。激动的家属齐聚长春公安局绿园区分局,站在走廊内齐声喊口号,要求见嫌疑人,质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民警考虑安全的问题拒绝了这一要求。

    对于孩子已经遇害的消息,没有一名家属能够接受。此前焦急万分的等待,在获知噩耗后则是散不尽的悲伤,以及愤怒。对于嫌犯周喜军灭绝人性的行为,家属们已经很难用言语表达出他们的愤怒。

    嫌犯周喜军被批捕

    长春市“3·4”盗车杀婴案件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已于2013年3月7日18时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涉嫌罪名为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案件审理

    被害婴儿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所属部门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并做好了审查批 捕和审查起诉准备。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6时40分,被告人周喜军来到“为家”超市,发现超市主人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没有熄火,7时许,周喜军乘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止被发现,他将车牌掰下,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行驶中,将婴儿掐、勒死。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周喜军回家后,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会公众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2013年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判罚。许家林也认为赔偿太低上诉。7月9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4日对长春“盗车杀婴”案做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凶手周喜军的死刑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周喜军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汽车,价值巨大,车内的婴儿啼哭,周喜军害怕被抓获,残忍地将婴儿掐、勒颈部致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周喜军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虽自首成立,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保护丧葬费17098.5元。

    人民网北京11月22日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今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1]

    社会评论

    周喜军资料曝光

    此案件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引起全国网民的强烈关注。长春市民大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了搜索的全过程。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引起了互联网上的一片谴责与愤慨。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曲新久认为,犯罪嫌疑人盗车后掐死婴儿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被处以无期徒刑、死缓乃至死刑的刑事处罚。

    “此案情节比较严重,如果只是盗窃车辆,及时将男婴送回或妥善安置不出问题的话,嫌疑人只构成盗窃罪,一般情况下,被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曲教授介绍说,“有些情况下自首不一定会减轻刑罚,比如公安机关掌握嫌疑人线索等,使其被迫自首的,具体量刑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作案细节、犯罪结果而定。”

    参考资料

    [1] 长春盗车杀婴案凶手今日被执行死刑|周喜军|盗车杀婴案|长春_新浪新闻 · 新浪[引用日期202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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