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否应当具有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权力,在西方学者中,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之争。
(1)否定说。认为国家没有刑罚权,理由主要是:其一,国家乃受国民委托而执行职务,因而无权对委托者加以处罚。其二犯罪乃国民之疾病,国家只有负责治疗的义务,而无对其加以处罚的权力。其三,刑罚古已有之,但从未发生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功效,因而,国家没有对犯罪人处罚的权力。
(2)肯定说。认为国家应当具有刑罚权,但是关于刑罚权的根据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其一,社会契约说。国家以主权者的身份代理人们行使职权,因而对违反契约者有处罚的权力。其二,权力神授说。认为刑罚权乃神明出于维护世俗社会的需要,而赋予其在世俗社会的代表——国家的权力。其三,维持社会秩序必要说。认为犯罪乃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为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宁,理应具有制裁犯罪的权力。其四,自由意志决定说。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而犯罪又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因此犯罪人在选择犯罪的同时,也就选择了受刑罚惩罚,国家用刑罚惩罚犯罪人,芷是来自于犯罪人的这种自由选择。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刑罚不过是维持阶级统治的一种强制手段。它既不是来源于人们事先的互相约定,更不是出于神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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