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是无立法执法权的个人、人群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故对此人群不存在非法。违宪行为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立法执法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中违反宪法规定并导致执行时违反宪法的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非宪法、上位法授权的立法执法行为即为非法。
例如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为,是宪法51条许可的公民可行使的自由和权利,其它任何法律无权剥夺此公民权,将其无危害行为定为“违法”予以处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不少表面上看似违宪、但实际上却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事件。
这类违宪的主体包括:
(1)立法机关。如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由于改革开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经修宪,也未作宪法解释的情况下,自行行使立法权,1979年至1982年间共制定了11个法律,这都是违背当时宪法规定的。
(2)行政机关。如1988年以前,深圳等经济特区突破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决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
(3)国家领导人。1982年宪法第15条规定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然自1992年以来我国领导人多次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显然这是违背当时宪法规定的。这种新提法直到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才有了宪法根据。
上述违宪事件,虽然违背了当时的宪法条文,但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可称之为良性违宪。
环顾西方,良性违宪的事件亦不罕见,美国宪法史上就有这样的例子。
例如林肯总统平叛释奴的法令。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内战爆发,原美国宪法规定的一套复杂的立法程序不能适应平叛战争时期的紧急情势的需要。因此林肯提出,宁愿由政府在有限的范围内违反一条法律,也不愿因无法镇压叛乱而使国家崩溃,以致全部法律均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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