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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

工伤医疗费

  • 中文名:工伤医疗费
  • 外文名:Medical expenses for industrial injury
  •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 受理部门: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 工伤医疗费介绍
    工伤医疗费包括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概念

    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1]

    报销条款

    工伤医疗费

    一、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

    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职工工伤治疗费用支付管理的补充意见》(杭劳社工伤[2007]166号)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三、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一式两份);

    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四、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五、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

    1、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2、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七、注意事项

    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等。[2]

    相关规定

    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相关信息

    工伤医疗费个人不再垫付

    工伤职工在诊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省社保局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日前,省社保局将一笔10万多元的工伤保险费用直接汇到了北京康复医院的账上,为正在接受工伤康复兴隆华侨农场的一名职工解除了燃眉之急。这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一次尝试。为将这种做法进一步规范并推广,省社保局与省人民医疗、海口市人民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达成了新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

    以前,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要等治愈或出院才能结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要由单位或个人垫付。

    据省社保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处处长刘家邦介绍,社保经办机构提前介入工伤医疗费用管理,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用,免去了单位或职工垫付费用的难处,省去了工伤职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的琐碎环节,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便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为方便工伤参保职工,服务协议还规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持工伤证件的,医疗机构也应视同工伤人员为其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据刘家邦介绍,以前参保职工只有在工伤认定后,才能享受到相关待遇,而且医疗费用经常要个人先垫付。而工伤认定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可能耽误工伤参保职工得到及时的治疗。[3]

    据了解,这些新做法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在省本级正式实行,并逐渐在各市县推行。

    达成服务协议的8家医院

    海南省人民医院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海南省中医院

    海口市人民医院

    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

    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

    海南省地质医院

    海南骨科医院

    参考资料

    [1] 中顾律师网[引用日期2010-12-15]

    [2] 工伤医疗费报销[引用日期2010-12-15]

    [3] 新浪网:工伤医疗费个人不再垫付[引用日期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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