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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定线通航

船舶定线通航

船舶定线通航介绍
船舶定线通航,又称“船舶定线”。是指船舶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岸基部门用法律规定或推荐形成指定船舶在海上某些区域航行时,应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等。其主要形式是分道通航制,目的在于增进船舶汇聚和通航密度大、船舶行动受限、存在航行障碍、水深受限或气象条件不佳等区域的航行安全。为指导各国具体考虑和建立船舶定线制,1977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并通过了《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该文件对船舶定线制的目的、定义、程序和责任、方法、规划设计标准、分道通航制的临时性调整、定线制的使用和符号等9个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前,世界上生效的船舶定线制大部分是按国际海事组织提示的标准设计并由国际海事组织采纳的,只有小部分是由各国按自己的标准设计并实施的。

沿革

船舶定线通航

1898年,经营北大西洋客船的欧、美航运公司为了减少船舶在雾中碰撞的危险,达成建立北大西洋协定航线的协议。这一航线是在不同季节往返北大西洋的单向分道,实施以后,卓有成效,后来被收入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作为航行安全的内容。1960年的公约仍予保留。1961年英国、法国、联邦德国航海学会对多佛尔海峡(加来海峡)分道通航问题作了调查研究。他们提出的具体方案和基本原则于1965年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采纳。1967年在多佛尔海峡正式实行国际上第一个分道通航制(见图)。《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规定采纳分道通航制。1977年公约生效后,分道通航制成为强制性的国际规定。目前国际一级定线制由国际海事组织建立,领海内的定线制由各国自定。船舶定线通航

定线通航制

船舶定线通航

由海协建立了定线通航制的海区,在1980年全世界有80多处。定线制包括以下各种定线系统。①分道通航制:用分隔带、分隔线、自然障碍物或特定的地理物标把航道分隔成左右两个分道,实行单向通航的定线系统,简称分道制。使用分道制区域的船舶应顺着通航分道的规定船舶流向行驶;尽可能让开分隔带或分隔线;通常应在通航分道端部进出,如从分道的侧面驶进或驶出时,应与分道的规定流向取尽可能小的角度;必须穿越通航分道时应尽可能与规定流向成直角。不使用分道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域。到1980年由海协建立分道制的海区有70多处。②环行道:在分道制汇合处建立的环行区,区内规定船舶绕分隔点或分隔圆按反时针方向单向航行。③沿岸通航带:在分道制区域与海岸之间建立的区域,供沿岸航行船舶使用,过境船舶通常不使用。区内可实施地方特殊规则。④双向航道:使船舶安全通过难以通航或有危险的水域而建立的双向通航的航道,有明确的界线。⑤推荐航线:经专门测量以尽量保证无障碍物的航道,向船舶推荐使用。⑥深水航道:经准确测量无碍航物、有明确界线、供深吃水船使用的航道。⑦警戒区:为船舶必须谨慎航行的区域。绕航线汇合点可能有推荐的船舶流向。⑧避航区:为避免发生危险或伤亡事故,规定所有船舶或某类船舶应避开航行的区域。

实行定线通航,显著减少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如西北欧沿海地区从1956~1981年的船舶全失碰撞次数明显下降,详见下表:船舶定线通航

西北欧沿海地区实行分道通航前,80%的碰撞为船舶对遇或接近对遇时发生的碰撞;现在主要为追越和横交碰撞。

我国实行船舶定线航行的水域

我国现实行船舶定线制航行的内河水域主要集中在长江流域,2005年以来,长江流域通航水域先后通过并实行了《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入海口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等若干规定。船舶定线制的实行,解决了长江百年来存在的通航秩序混乱,船舶拥堵,碰撞事故多发的问题,有效保障了长江流域各主要区段水上安全形势的稳定。

2010年8月1日,《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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