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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优待警

从优待警

  • 中文名:从优待警
  • 目的:为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安全保障
  • 从优待警介绍
    "建立人民警察职业保障机制,是公安机关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安全保障的必然要求。"新形势下,尽快建立人民警察职业保障机制,是公安机关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安全保障的必然要求。而职业保障机制的建立,需要从警力、经费、健康、职级等方面多管齐下,真正将工作落实到位。首先,要建立警力保障机制。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目前状况

    目前,警力的渐进式增长远远满足不了任务量几何式倍增的需求,警方不能按照传统的编制配比模式来配备警力,而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警力保障机制;其次,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由于公安机关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拓展,资金缺口问题仍然突出,要从根本上杜绝经费保障不足引发的种种问题,确保这支队伍“打得赢、不变质”;再次,要建立民警健康保障机制。和平年代,人民警察做出的牺牲奉献是超常的,要高度关注民警的生命健康问题;最后,要建立民警职级保障机制。进一步理顺机制,切实解决民警职级待遇偏低问题。

    "按照法律化、科学化、多元化、精细化原则待警,解警忧、暖警心、凝警力。"

    从优待警应从社会层面和法律层面进行保障,但其现状是相关法律保障、政策规范不足,比如现在用警范围大大拓展,民警任务越来越重,民警的休息权经常会为了“奉献”而牺牲。目前,从优待警工作总体上看还很不到位。认为首先应确立一种指导思想,即按照法律化、科学化、多元化、精细化原则待警,解警忧、暖警心、凝警力。具体来说,从优待警应做到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现在民警任务重、压力大、工作时间长,因此,要倡导“快乐工作、用心工作”的理念,真正为基层民警减负,通过职业保障机制让他们看到盼头;最大限度满足民警需求,千方百计为民警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定一线警力与工作任务之间的标准,合理配置警力,确保警力投向与工作常量的动态平衡。对领导干部来说,要时刻牢记以警为本,要与民警谈心交心,用心做思想工作,并以身作则、身先士卒、率先垂范。

    "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切实提高警察待遇的有效机制。"

    要实现从优待警这个目标,除了中央在政策制定和经费补给上继续有所倾斜外,更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将从优待警从口号变为真正的行动,积极探索切实提高警察待遇的有效机制。黑龙江省公安厅从2005年起就在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建立了“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截至目前,基金会已通过各种途径募集到专项基金3000多万元。这些基金主要用于资助那些因公牺牲、受伤或家庭极度贫困公安民警及其家人,而资金使用的方式则非常多样:一是通过与福利彩票合作,开设专项针对因公牺牲民警的“特别抚恤金”;二是解决民警的疗养问题。已连续组织近300名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因公负伤和工作20年以上的老民警进行疗养;三是资助基层特困民警的子女接受教育。目前每年要资助100名特困民警子女;四是解决公安英烈子女的入警问题。开设专项资金将他们保送到公安院校学习,并通过一些优待政策,将他们招录到公安系统内。

    “将从优待警作为和谐警营建设的重要抓手,为民警办好事、办实事。”

    2005年以来,天津市公安局作出了创建和谐警营的决定,按照“领导表率好、关系协调好、困难解决好、大家心情好”的工作目标和“通过业务看队伍、通过外部看内部、通过基层看机关、通过民警看干部”的检验标准,实施和谐警营创建活动,从优待警便是开展这一创建活动的重要抓手。工作中,围绕从优待警,推出了很多举措,竭力为民警办好事、办实事:开展了“老实人不吃亏、实干人得实惠”专题教育活动;开展了“为民警排忧解难”工程,组织每名民警提出1件实际困难并逐级研究解决;完成了刑事科技队伍专业技术职位竞争上岗工作;加大了抚恤力度,并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确保伤残民警医疗费全额报销;每年组织一次全局体检;成立警察协会和市局、分局两级工会,开展民警下岗家属再就业工程。下一步,将把关爱民警职业发展进步作为工作的重点,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民警的发展需求。

    抚恤补助标准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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