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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偶然性质的所得

  • 中文名:偶然所得
  • 实施时间:2006年1月1日
  • 包含中奖、中彩等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 偶然所得介绍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

    规定

    1、 2005年10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为1600元,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2007年12月29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2011年06月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自2011年9月1日起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4、个人所得税是的偶然所得没有起征点的规定。但对于购买福利彩票、福利奖券和体育彩票的中奖所得每次在1万元以下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税发[1994]127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5、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进行捐赠,捐赠部分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税费计算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引用日期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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