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车险条款

机动车保险买卖的合同内容说明

  • 中文名:车险条款
  • 所属国家:中国
  • 主体:汽车车辆
  • 分类:A款、B款、C款和其他
  • 车险条款介绍
    A款车险是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为基准。 B款车险是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为基准。C款车险是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为基准。

    正文

    车险条款是机动车保险买卖的合同内容说明。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车险条款做了详细规定,于2000年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全国)》,此条款是各个保险公司制定车险条款的基本标准。各个保险公司制定的车险条款必须上报保监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从事车险业务。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更改保险条款,一切更改都需要上报保监会审批。

    车险条款的分类

    为了规范车险市场,保监会把车险条款分为4款,即A款、B款、C款和其他。

    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适用于A、B、C三个条款。天平是其他条款。

    车险条款的划分标准

    天平属于其他条款,和A、B、C条款有较大差异。 

    车险条款的差异

    A、B、C车险条款的服务内容和费率都基本相同,只是组合方式和表述有所差异。其他条款和A、B、C条款有较大差异。例如,天平保险把A、B、C条款中的车辆损失险分成了车碰车、车辆综合险和一切险,保险范围也有所不同。

    各个保险公司的价格差异原因

    A、B、C条款各个险种费率基本相同,所以最终保费也基本相同,但实际情况却是,相同的产品在各个保险公司价格会有所差异,原因是因为各个保险公司折扣不同。按照保监会规定,各个保险公司对于个人车险,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打折,最大折扣为7折。这就造成了相同的产品,不同的价格。

    车险霸王条款

    前几日的恶略的天气相信不少车主都经历了车险理赔纠纷,各种车险霸王条款让车主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为此小编找到了一组民意调查显示,在3187名被调查人员中,72.8%的人有过车险理赔经历;有96.3%的人认为当前车险理赔中存在霸王条款;87.6%的人认为车主不能获得合理赔偿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利益至上,逃避责任。可见车险霸王条款是车险理赔难得根本原因。

    车险理赔难源于保险公司有意规避,例如就暴雨后机动车进水事故而言,汽车因暴雨涉水路面而熄火,但是一般车主很难判断是否进水,并不是故意二次启动,损坏发动机,而保险公司却以保险赔偿近因原则判定暴雨造成的损失与涉水险没有关系,实在是没有充分履行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大多只倾向于赔偿不严重的损失。发动机是汽车核心部件,他们受理的案件中发动机最高损失达四五十万元,保险公司对此不愿意赔偿。此外,保险公司并没有充分履行说明义务,导致很多车主根本不了解自己投保的险种,增加了理赔纠纷发生的机率。

    保险公司的一些营销策略会误导公众,让投保人以为其产品全面覆盖了所有风险,并且忽略自身的合同责任。此外,4S店等勘察定损机构多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其定损结果容易受到投保人的怀疑。当前费率厘定权限不灵活、代理费过高、骗保、人情赔款等因素足以让保险市场“转赢为亏”,进而导致保险公司惜赔,引发理赔纠纷。

    保险公司要尽最大的努力使保险条款的内容、措辞清晰,这是减少保险纠纷的根本。国内保险公司应当学习外资公司的经验,改变粗放的经营模式。监管部门应当鼓励独立公估机构的建立,同时主动设想消费者可能会遇到的困惑,宣传投诉渠道。保险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险意识的教育,主动了解保单条款和合同义务。

    私家车车险条款

    总结下来有几点车损险条款人们的争议最多,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事故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若第三方不予赔付的,被保险人应提起法律诉讼。不少车主认为如果按照上述合同内容的话,与没有购买车辆保险没什么两样,既然购买了车险,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再代位求偿,或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法律诉讼;其二,车辆损失由事故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赔偿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车主不理解的是为什么自己全额投保,车辆造成了损失却只能半数获赔。这是两个比较典型的争议,也是最为常见的矛盾点。

    除了两个主要争议点外,还有三大车损险合同条款,让车主疑惑不解,其中包括:车辆受损后,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车主有时会因为车险事故的定价而提起诉讼,而这时又恰恰是异地出险,根本无法到所在地执法机构,车主认为这内容就是变相阻止车主行驶权利;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等总数额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车主对于之一内容的疑问在于经过同意,认为施救本身就属于减少损失的措施,不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许可。

    “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力。所以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对当事人保险免责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依照通常理解,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实际上,这些备受争议的车损险合同条款有的可能确实是有些不太合理,但是,国家在不断的出台新的政策,而保险公司也在不断的优化升级服务,所以,车主朋友也要多从保险人角度考虑,一起推进整个车险市场的进步。

    相关资讯
    内容声明

    1、本网站为开放性注册平台,以上所有展示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会员负责,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网站信息如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侵权,请发邮件至599385753@qq.com删除。

    Copyright © 趣爱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