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须经国会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会议(称作宪法第五条会议)的要求,而后才能提呈给各州,并经过四分之三州份或其会议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国会在提案时决定。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修正案是由州会议的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采行州会议的方式来批准。
已通过
目前美国宪法共存在27个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个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17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
顺序 | 修正案 | 提出日期 | 生效日期 |
第一修正案 | 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的权利、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二修正案 | 保护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三修正案 | 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四修正案 | 禁止不合理的收押,并载明须有基于相当理由,由中立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的搜索票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第五修正案 | 载明公诉须经由大陪审团起诉与征收的规则,保护正当程序的权利,并禁止自证己罪和双重审判 | 1789年9月25日 | 1791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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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
有六个修正案已通过国会,但之后却没有得到适当数量的州议会所批准。其中四项修正案在技术上还有待州议员的决定,其中一项已经过了自己的期限,又其中一项已经过了提出该修正案的决议案的期限(虽然这有争议)。
修正案 | 提出日期 | 状态 | 主题 |
国会配额修正案 | 1789年9月25日 | 有待州议员决定 | 美国众议员的配额 |
贵族头衔修正案 | 1810年5月1日 | 有待州议员决定 | 禁止贵族头衔 |
科尔文修正案 | 1861年3月2日 | 有待州议员决定 | 保留奴隶制 |
儿童劳工修正案 | 1924年6月2日 | 有待州议员决定 | 国会有权规范童工 |
平等权利修正案 | 1972年3月22日 | 在1979或1982年过期(有些学者不同意),然而还是有可能会被批准,因为期限在先前已被延长,且期限没有写进修正案的本文中 | 禁止男女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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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 豆瓣[引用日期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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