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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

正式改变美国宪法的形式之一

  • 中文名:美国宪法修正案
  • 外文名: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所属国家:美国
  • 作用: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之一
  • 性质:宪法
  • 意义: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
  • 批准方式:由美国国会在提案时决定
  • 重大影响: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 美国宪法修正案介绍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之一(另一形式是召开另一次制宪会议,但并未被使用过),是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了美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自宪法签署完成后,已有二十七项修正案经批准,其中前十项统称权利法案。对美国宪法的修正程序受美国宪法第五条所规定。另有其他许多已向国会提议,但是未向各州提交的美国宪法修正提议。

    表决流程

    修正案在生效之前,须经国会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会议(称作宪法第五条会议)的要求,而后才能提呈给各州,并经过四分之三州份或其会议的批准,批准的方式是由国会在提案时决定。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修正案是由州会议的要求而提出。只有1933年的第二十一修正案,是采行州会议的方式来批准。

    修正汇总

    已通过

    目前美国宪法共存在27个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个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过的,因为其主要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对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统称为权利法案。此后的17个修正案则是逐次获得通过的。

    顺序

    修正案

    提出日期

    生效日期

    第一修正案

    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的权利、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二修正案

    保护持有与携带武器的权利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三修正案

    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同意,士兵不得在民房驻扎;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允许如此。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四修正案

    禁止不合理的收押,并载明须有基于相当理由,由中立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的搜索票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第五修正案

    载明公诉须经由大陪审团起诉与征收的规则,保护正当程序的权利,并禁止自证己罪和双重审判

    1789年9月25日

    1791年12月15日

    展开表格

    未通过

    有六个修正案已通过国会,但之后却没有得到适当数量的州议会所批准。其中四项修正案在技术上还有待州议员的决定,其中一项已经过了自己的期限,又其中一项已经过了提出该修正案的决议案的期限(虽然这有争议)。

    修正案

    提出日期

    状态

    主题

    国会配额修正案

    1789年9月25日

    有待州议员决定

    美国众议员的配额

    贵族头衔修正案

    1810年5月1日

    有待州议员决定

    禁止贵族头衔

    科尔文修正案

    1861年3月2日

    有待州议员决定

    保留奴隶制

    儿童劳工修正案

    1924年6月2日

    有待州议员决定

    国会有权规范童工

    平等权利修正案

    1972年3月22日

    在1979或1982年过期(有些学者不同意),然而还是有可能会被批准,因为期限在先前已被延长,且期限没有写进修正案的本文中

    禁止男女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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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考资料

    [1] 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 豆瓣[引用日期20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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