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隔离,指在日常生活中,按照不同种族将人群分割开来,使得各种族不能同时使用公共空间或者服务。历史上最著名的种族隔离发生在南非和美国。另外,澳大利亚、罗得西亚、德国、印尼等国家也均发生过种族隔离行为。斐济、马来西亚等国如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种族隔离行为。
种族隔离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为开端。由于广泛的使用而被执政的南非国家党(National Party)予以强化。接受差别待遇的黑人有2500万人,印度人约有90万人;但是白人只有近400万人。
Apartheid是南非语引自荷兰语的词,区分隔离制度之意。这个制度对白人与非白人(包括黑人、印度人、马来人、及其他混血门族)进行分隔并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给予歧别待遇。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直到1994年南非共和国因为长期的被国际舆论批判与贸易制裁而废止。联合国也认为“种族隔离是一种对人类的犯罪”。
南非共和国的政府说法是:“南非共和国是一个多种族国家,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习俗皆有所不同,言语也有所差别。让各民族各自发展,并不是种族隔离,而是各自发展。”但是明显的白人掌握政治经济的权力,有色人种成为廉价劳动力的来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拥有的农场工作,但是只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资,而且工资通常无法养家;也有不少黑人失业。
原住民土地法与“家园政策”——1971年开始将居多数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国13%的边陲地带的十个“国”并给予自治权,目标是使其独立;移居的这些“国”的黑人会失去南非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但是这些“国”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经济的优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国从1976年到1981年扶植温达、希斯凯、川斯凯与波布纳等四个“国”独立,但都没有被国际所承认。
隔离设施法——公共场合的坐位与使用以白人与非白人作为差别。
集团地区法——以人种作为居住地区的限制;
混种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种不同的男女结婚;
背德法——对于恋爱行为的限制与惩罚;
其他在医疗、宗教、就职等方面都作出相当的限制。
特指南非的种族隔离(南非语:Apartheid)为1948年至1990年间在南非共和国实行的一种种族隔离制度。
具体实践上,南非种族隔离制度防止了非白人族群(即使是居住在南非白人区)得到投票权或影响力,将他们的权益限制在遥远可能从未访问过的家园。教育、医疗和其他公共服务有时被声称是平等隔离,即为白人和非白人提供同样的、但彼此分开的服务,但事实上非白人族群可得到的只是非常次等的公共服务。
南非的种族隔离法律分类以四种人为分类:白人、有色人种、印度人与黑人。其中有色人种为早年白人移民与黑人(布须曼人与班图人)结合所生的混血子女的后代;印度人包括所有来自印度次大陆的印度教徒、锡克教徒、穆斯林(含巴基斯坦人)和其他教徒;1966至1967年起,日本人被视为“荣誉白人”(Honorary Whites),到种族隔离废除为止,“荣誉白人”的称号最终扩展到其他东亚民族,包括韩国人和中国人。从1970年代起,来自中国台湾的华人在种族隔离场所也可以享受与白人相同的待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南非不人道不公平的种族隔离政策,一直拒绝与其建立任何形式的外交关系。
与种族隔离有关的主要法律包括如下:
1911年
矿业及工人法(The Mines and Work Act)
1913年
原住民土地法(The Natives Land Act)移民调节法(The Immigrations Regulation Act) 1944年
公民身份法(The South African Citizenship Act)
1949年
禁止跨族婚姻法(The Prohibition of Mixed Marriages Act),禁止人种不同的男女结婚;背德法(The Immorality Act),对于跨种族的恋爱行为的限制与惩罚;
1950年
人口登记法(The Population Registration Act),规定所有人口都要按种族登记;反共产主义法(The Suppression of Communism Act),规定政府有权查禁任何被指控为“宣传共产主义”的政党;集团地区法(The Group Areas Act),将全国分为不同区域,划出禁止黑人居住的地区;
1951年
班图人管理机构法(Bantu Authorities Act ),为黑人建立了单独的管理机构;防止非法定居法(Prevention of Illegal Squatting Act),规定政府有权拆除黑人贫民区;土著建筑工人和土著服务法(Native Building Workers Act and Native Services Levy),规定白人雇主有义务在白人区为其黑人雇工修建必要的住房;
1953年
隔离设施法(The Reservation of Separate Amenities Act),禁止不同种族的人混用公共服务设施,如盥洗室、候车室等;班图人教育法(The Bantu Education Act),将所有黑人学校收归政府管辖,终止了教会学校的存在;
1954年
班图人城市区域法(Bantu Urban Areas Act),禁止黑人在城市定居;
1956年
矿业和工作法(The Mines and Work Act),将劳工领域中的种族隔离正式化;
1958年
促进黑人自治法(The Promotion of Black Self-Government Act),即“黑人家园政策”
1959年
班图人投资法(Bantu Investment Corporation Act),建立起将必要资本转移至黑人家园的机构;大学教育扩充法(The Extension of University Education Act),为黑人、有色人和印度人建立单独的大学;
1970年
黑人家园公民身份法(Black Homeland Citizenship Act):从1971年开始,南非政府将居多数的黑人移居到分散于南非共和国边陲地带(占该国总面积13%)的10个“黑人家园”,并给予这些家园以自治权,目标是使其独立;移居到这些“黑人家园”的黑人会失去南非共和国的公民身份。但是这些“黑人家园”中的白人仍然居有政治和经济上的优越地位。南非共和国从1976年到1981年先后扶植文达(Venda)、西斯凯(Ciskei)、川斯凯(Transkei)与博普塔茨瓦纳(Bophuthatswana)等四个“国家”独立,但都没有被国际所承认。
1974年
阿非利加语媒体法(Afrikaans Medium Decree):规定在黑人家园以外的地区,阿非利加语在学校授课中要达到50%的使用比例 在医疗、宗教、就职等其他方面都作出相当的限制。
自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起,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领导的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从法律上终结了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其中的最重要判决包括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64年的“亚特兰大之心汽车旅馆诉美国案(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等等。同时,沃伦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判决终结了美国南部各州的种族隔离法——吉姆·克劳法。
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不但引发国内的反弹与抗争,更引发国际社会的攻击与经济制裁;1986年为止,南非政府废除了限制非洲人在白人的领域内移动、居住的法律;以及在工作场所保护白人的相关劳动法规。1989年戴克拉克担任南非总统后,便释放反对种族隔离政策而入狱的曼德拉,并且于1990年解除戒严;至1991年南非共和国废止人口登记法、原住民土地法与集团地区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种族隔离政策。废除了依据种族区别进行教育的法规。1993年12月,暂定的宪法废除了剥夺非白人参与政治权利的法规,戴克拉克因对南非的民主贡献,与曼德拉一同获颁诺贝尔和平奖。1994年4月,实施了所有人种都能够参与的议会选举。1998年与台湾当局“断交”,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
1、本网站为开放性注册平台,以上所有展示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发布会员负责,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网站信息如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侵权,请发邮件至599385753@qq.com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