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海关监管区内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一般存放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口货物和已办理申报、放行手续尚待装运离境的出口货物。
2.保税仓库,主要存放经海关监管现场放行后按海关保税制度继续监管的货物。
3.出口监管仓库,主要专门存放已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手续并已对外卖断结汇的出口货物。
4.其他经海关批准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企业必须经海关批准,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其仓储的海关监管货物必须按照海关的规定收存、交付。在保管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仓储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从事加工贸易生产加工的企业
这里所称的从事加工贸易的加工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接受加工贸易经营单位的委托,将进口料件按经营单位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规定加工成品后,交由其委托人即经营单位办理成品出口手续的生产加工企业。这一类企业虽然没有报关权,但因其从事保税料件的加工,也需向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接受海关监管。
(三)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
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须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其从事转关运输的运输工具和驾驶人员也须向海关注册登记。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装备应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在运输期间转关运输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其他报关活动相关人
如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部分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等。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海关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报关活动相关人在从事与报关相关的活动中,违反《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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