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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

比较严重的越轨行为

  • 中文名:婚外性行为
  • 别名:婚外情相伴
  • 隶属:心理学
  • 倒退:恢复中世纪“通奸法”
  • 法国:87%
  • 性质:比较严重的越轨行为
  • 美国:66%
  • 婚外性行为介绍
    婚外性行为通常是与婚外情相伴产生的。婚外性行为一向被认为是比较严重的越轨行为,然而中国古代各朝对于婚外性行为的看法大相径庭,如唐代并不视婚外恋为越轨,相反更多的人将婚外恋看作一种风尚。

    简介

    婚外性行为,是指已婚者在婚姻之外与他人(已婚或未婚)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性与婚外情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它既可伴随婚外情行为发生,也可能是“一夜情”甚至是单纯的性行为等与感情关系不大的行为。无论是什么情况下的婚外性行为,无论有没有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都是不应该被提倡的。

    发展

    婚外性行为一向被认为是比较严重的越轨行为,然而,中国古代各朝对于婚外性行为的看法大相径庭,如唐代并不视婚外恋为越轨,相反,更多的人将婚外恋看作一种风尚。宋明之后,婚外性行为就被视为异端行为并加以禁止。人们开始将婚外性行为称为“通奸”,并对“犯科”的男女施以重刑。近20年来,“婚外性行为”又成为触动中国人敏感神经的词语,并且被一些人贴上了“人性”、“自由”、“权利”等漂亮标签。

    调查

    美国女性婚外性行为的比例高达66%,而在余下的没有婚外性行为的女性中,还有17%的人也有这样的愿望或如有机会也会尝试的想法。法国最高,不忠的妻子竟高达87%。新浪网进行的《中国各大城市女性性调查结果》是“大于40%的女性承认有婚外性关系”。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女性婚外性行为比例远远低于西方国家。

    历史

    现代社会人员的流动性大增,社交范围扩大,给结识和接触异性带来了方便;一些富人和有权的官员,也正在成为多性伙伴和“性消费”的生力军;同时随着现代通讯和电脑的普及,网络恋情成为导致婚外性行为的十分主要的渠道,因为这更具有神秘感、隐蔽性和安全性。

    在近代的欧洲和美国,曾有法律明确规定丈夫杀死正在偷情的妻子和奸夫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古代法律也有过这样的条文。元律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 妾,及为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但是,到了近代和现代,随着“人权”概念的出现,许多国家的法律更加人性化,对于双方自愿的婚外性行为的惩 罚越来越宽容,即使有法律严格禁止婚外性行为的国家,真正实施的也越来越少。新中国法律取消了“通奸罪”,通奸不再是被惩处的犯罪行为。美国法律倾向于禁止婚外性行为,但最严厉的惩罚也只是罚款。有研究表明,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一部法律能够完全有效禁止人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性行为

    产生原因

    中国人内心负罪感的缺失

    美国学者马尔库塞认为,文明的进步与负罪感的增强有关,他提出“文明进步所付出的代价就是由负罪感的增强而导致的幸福的丧失”。然而,这一理论在中国似乎不那么成立了,很多中国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基本不会产生负罪感。这是因为中西文化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别:宗教信仰。在西方人看来,上帝给予世界光明,并且监督着世间的一切,芸芸众生都是在上帝的眼皮底下生活。但很多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也井井有条地生活在一起,没有随心所欲,靠的是什么呢?靠一种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纯粹世俗的、不成文的社会行为规范。这些社会规范有些演变成法律,有些没有,但是这些规范都被人们从内心中服从着。而中国基本上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长久以来儒家学说一直占统治地位,“礼治”是制约中国人言行的主要规范。

    由此可见,西方人重视内心约束,而中国人重视外部约束。在西方人行为中有宗教信仰及负罪感来约束的部分,中国却更多地由社会交往的规范来约束。因此,在婚外恋方面中国人感到的压力更多地来自外部———家庭关系的压力、社会舆论的压力、行政处分的压力等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西方人婚外恋就会少,而中国人虽然较少受到内心的折磨,却慑于社会行为规范的压力而不敢轻举妄动,对于中国人来说,社会惩罚是制约其婚外性行为的关键因素。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规范的弱化

    社会学家认为,历史上的非道德主义往往出现在社会结构大动荡的时代。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尚未完整地确立其自身形态。一元化价值模式瓦解,社会结构处于高度的分化与整合过程中,社会结构中缺乏传统主体文化价值的有力支撑,必然会导致人的行为无序与道德滑坡。传统人际关系的破裂,必然带来社会结构的“脆化”和社会规范的“弱化”。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封闭的流动性非常差的小农社会,一个人一旦做出诸如婚外性行为的越轨之举,那么他所生活的村庄或社区里的人都会知道,通常情况下他会受到当地族规或村规的严惩。即使能躲过惩罚,也必将导致他社会地位的下降,而且他也会丧失很多发展的机会。而在转型期,人口的流动性增大,许多人远离了自己世代居住的家乡而在其他地方定居下来,这样,原来制约他们的族规、村规等社会规范就不能起到作用,越轨行为也必然会增加。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以后,“个人与单位关系由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转为劳动合同关系”,过去能决定一个人命运的人事档案制度正在逐渐失去其强大的社会控制作用,所以转型期社会惩罚是大大降低了。

    有学者发现:社区规模对婚外性行为有强烈的正相关关系。在小型社区中,人们互相之间即使关系不密切,也会比较熟悉,一个人的言行举止都可以被他人所了解到。一个人如果存在婚外性行为等越轨行为,那么即使他受不到社会规范的惩罚,也会受到社区舆论的压力。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社区的规模也远远地大于从前。原先的老街坊、老邻居早已各奔东西,特别是在北京这样的都市里,邻居之间连姓名都不知道,就更不要说知道对方婚姻的情况了。在商品房小区中的人们,其对社区的归属感远远低于从前,因而社区对人们行为的控制力也大大减弱。

    许多人将婚外性行为当作是显示个人社会地位的途径

    炫耀性消费”最早是凡伯伦在《有闲阶级论》中提出的,他认为在炫耀性的消费体系中,商品不仅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具有符号价值。其符号价值主要表现在商品本身的社会象征性,这使得商品成为某种社会地位、生活方式、生活品位和社会认同的符号。实际上,商品的社会象征性是社会化的人赋予商品的特定的社会意义,使购买、拥有该商品的消费者能够显示自身的某些社会特性,如身份、地位、财富、尊严等,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满足。

    而在这里,我们极端一些地将婚外性行为当作一种消费行为来分析。随着中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相当数量的高收入者。从当今的情况看,“包二奶”在我国一些地区尤其是南方不仅不被看作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反而被很多人看作是社会身份地位的体现,在他们看来,“只有有钱有权的才包得起”,“对婚外性的消费可以提升个人的社会地位”。在这种想法的指引下,许多人将婚外性行为当作是显示个人社会地位的途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婚外性行为这种“炫耀性的消费行为”又是一种象征性的竞争,人们通过相互攀比或炫耀性消费来维持或提升社会地位和身份。

    性学家潘绥铭对于中国人性关系的调查显示:在每月收入最高的5%的人里,有45.1%有过婚外性行为,而在收入最低的40%的人中,却只有5%有过婚外性行为。就发生的可能性而言,富人是穷人的6.1倍。这一结果基本上符合“炫耀性消费”的理论要素。同时调查结论可能揭示了一个重要趋势:随着我们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以及高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人们尤其是富人对婚外性关系将持越来越宽容的态度。

    危害性

    婚外性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是参与婚外性行为的双方,而间接受害者是他们的配偶和子女。

    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他们有婚外性行为之后,都会有一定程度的犯罪感,认为对不起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女,又担心事情败露,整日忧心忡忡,处于短暂的快乐和长久的恐惧之中。

    男性

    事业成功的男性,有婚外性行为后容易贪图安乐、不思进取,而万一事情败露,往往是身败名裂,前程尽毁。他们在妻子与情妇之间疲于奔命,身体不适、力不从心。他将面对家庭、社会和情妇三方面的压力,此时婚外性行为的乐趣早已化为烦恼,令其痛不欲生,无论是狠心丢下妻子与子女,还是舍弃情妇,内疚感将伴随着他,永不消失。

    女性

    女性如果未婚就成为第三者,起初往往心安理得,她们可以放弃做正式妻子的要求、不求名分、甘心暗中相爱、与人分享同一男人。但日子久了,她们就会发生态度转变,首先是感到长期偷偷摸摸令人难以忍受,女人有个天性就是喜欢孩子,第三者很难有自己的孩子,这也会让她们向往不已。

    已婚妇女卷入婚外性行为结局往往更加悲惨,中国社会毕竟是一个传统的以男人为中心的男权社会,因此对女人生活作风的标准较高。

    配偶

    有婚外性行为者的配偶自然也是受害者,首先造成了家庭生活不和谐,其次是家庭破裂的危险。

    总而言之,婚外性行为是一种错误的生活方式,它与人与己弊多无利,且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人们应该对此提高认识,加强警惕。

    法律调整

    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确立为基本原则已成为共识,但其过于抽象,虽然确立了夫妻之间的这种权利和义务、却并没有相应的责任和救济制度与之配套;因而在如何调整婚外性关系的问题上,该原则并不能解决诸如“婚外性行为应如何定性”、“应当如何维护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建立何种责任机制”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惩治婚外性行为;一是通过设置“配偶权”、赋予受害方以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以至于在法律条款上是一片空白。

    婚姻家庭关系是私法关系,所以,对婚外性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以“将该行为界定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并辅之以相应的责任机制”的方式进行。

    观点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说,自古至今,社会如果单为满足男女之间的情爱和两性关系的话,是不需要婚姻和家庭的,只要有当事人的意愿就可以了。社会之所以要有婚姻,还要建立家庭,并用法律来保护它,用伦理来规范它,是用它来承担和完成一系列重要的社会功能的。婚外恋无疑是对婚姻制度的极大挑战。

    没有文明秩序对人类欲望和行为的抑制,人类就不会发展到今天。但是人类文明程度不应该完全成为人性的敌人,人类的文明在保证社会整体有序化运转的条件下对人性进行一定程度的“释放”,对道德规范进行一定程度的新的诠释,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性解放”。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种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释放”就表现在,对于婚外性行为并不能采取简单和粗暴的态度,既不能一味反对,更不能拼命推崇。正如文中所述,婚外性行为是由个人内在的因素、社会规范的因素以及社会变迁的因素等互动组合而成的。只有我们真正地理解了婚外恋、婚外性行为形成的条件、原因以及带来的后果,才能够真正地对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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