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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依照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

  • 中文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内容: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
  • 释义: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
  • 规定原因: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介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 (1) 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 (2) 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3) 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4) 在进口环节纳税 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5) 在特定环节 纳税的,应分别情况而定。

    基本介绍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对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国民经济中第三产业这一广泛的领域。第三产业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标准较之前发生了一些变更,具体规定整理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又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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