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的空间效力范围是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所处的空间,具体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的运行路线、停靠地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进出境地点、存放区域;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加工、储存区域;保税仓库、保税工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沿海开放城市;受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区域;其他海关监管的空间范围。
海关监管区是由海关全权负责管理的区域,在这个区域里,对海关来说,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很多执法权力;对管理相对人来说,进出海关监管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相关的人员,都应当办理有关的海关手续。
新《海关法》对海关监管区域的具体范围做了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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