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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 中文名:地方立法权
  • 外文名:Local legislative power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适用范围:设区的市
  • 地方立法权介绍
    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截至2015年2月,除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23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18个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1个特别合作区共49个地级市拥有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权利相关

    地方立法权,截至2015年2月,拥有地方立法权的行政区: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2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18个较大的市、4个经济特区城市。说到地方立法权不得不先提及“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法律概念,即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创设。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申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2015以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地级市(22个省会、5个自治区首府、4个经济特区、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地级市)。

    新增范围

    国务院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

    批准批次

    批准时间

    城市

    第一批

    1984年12月15日

    唐山市

    大同市

    包头市

    大连市

    鞍山市

    抚顺市

    吉林市

    齐齐哈尔市

    青岛市

    无锡市

    淮南市

    洛阳市

    重庆市(1997年3月升为直辖市)

    展开表格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

    立法权限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2014年8月2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出,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作出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主要事项

    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提出、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统一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权限范围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3]

    作用影响

    优点:地方立法权的存在是中央和地方治理分工的需要。地方立法权是地方发挥积极性、更好履行治理职能的制度保证。地方立法权有利于提升立法质量。地方立法权有助于降低立法成本和风险。地方立法权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竞争,推动制度创新。

    缺点:反立法倾向明显,立法繁琐细密。重复现象明显,地方特色不足,立法质量不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作用下,法律冲突现象突出。[2]

    各地动态

    贵州省积极“备战”构建地方立法新格局

    随着立法法修改,贵州省遵义、六盘水、安顺、毕节铜仁5个设区的市及黔东南黔南黔西南3个自治州有望获得地方立法权,同级人民政府也将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可以立法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区增多,贵州地方立法格局将重新构建。

    立法法修改一通过,各地就开始跃动,为“接得住”地方立法权做好准备。铜仁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正在申报建立立法机构,已获批建立法工委的黔南州人大常委会正在吸纳充实专业人才队伍,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在申报建立立法机构的同时,已经展开了饮用水源地保护立法调研……

    各地热情高涨的背后,是强烈立法需求的推动。

    “地处铜仁境内的梵净山锦江河,亟需依法加强保护,但市人大没有地方立法权,不能制定相关地方法规,保护工作开展被动。”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强说,从2014年开始,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就开始积极争取地方立法。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余盛龙称,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六盘水市2014年积极探索生态保护立法,市委成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开展专题调研、论证,完成了六盘水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论证材料起草工作,并专题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报告。

    “随着改革发展和依法治省的推进,各地立法需求增多,但省人大常委会着眼全省的立法任务艰巨,一时难以满足各地的立法需求。”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良说,立法法修改后,这个矛盾迎刃而解,将有效推动问题解决。获得立法权后,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地方改革发展、经济社会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按照新立法法,我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路良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方案,“要抓住这个大好机遇,构建好贵州地方立法新格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建设法治贵州。”[1]

    粤分3批确立17个市地方立法权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称,广东将分三批确立17个市的地方立法权。第一、二批力争在2015年内完成,第三批可以在2015年,也可以在2016年。黄龙云表示,第一批强调的是精,要求这些城市具有必要以及充分的立法能力。第二批要强调准确,要求针对自身情况补足不足。第三批要讲调细节,在补足短板时要实实在在。

    2015年4月1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说,17个市早点落实地方立法权还得先评估进入进入进入首批评估名单的只有9个市。它们分别是: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韶关梅州湛江潮州。若评估通过,经常委会批准,它们将成为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市。2015年4月14日起,省人大常委会组织3个评估组对珠三角地区5个市(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粤东西北地区的韶关、梅州、湛江、潮州是否符合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进行评估。按照工作步骤,2015年4月27日,省人大法工委将汇总各的人的评定意见,并形成总评估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确定广东省第一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

    温州:当务之急是怎么承接地方立法权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笑华说,温州当务之急是怎么承接地方立法权。陈笑华透露,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目前已成立立法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并派人到南京、杭州等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学习。下一步,温全全省内第一批落实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另外,温州也方面方面方面的面人才。立法权的获得,将更有利于温州的环境治理和管理。

    四川通过第一批13市地方立法权

    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十三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1] 陈笑华:温州当前要做好地方立法权承接准备工作_社会_温州网 · 温州网2015-03-03[引用日期2021-11-26]

    [2] “较大的市”究竟是个什么“市”?_新浪新闻 · 新浪新闻2021-11-26[引用日期2021-11-2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5-08-13[引用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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