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故而,人是自由的。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认为善行是达到偏好和利益的手段。定言命令则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和应该做的﹐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比如做善事是因为在做善事之后会得到嘉奖及名誉,这是假言命令,而定言命令则是指做善事的原因就是觉得这是对的事情,这是人性的准则。康德把绝对命令表述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实践理性批判》﹐第30页)。在这里,康德比较推荐定言命令。康德还推出一条实践原则﹕你的行动﹐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康德的“绝对命令”关键在于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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