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1、提交材料
2、整理材料
3、提交相关机构审批(2-3个工作日)
4、提交通信管理局审批发证(30-60个工作日内)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法人和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机托管协议 或 虚拟主机租用协议复印件
6、主机托管提供商IDC证 或 虚拟主机提供商ISP许可证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8、 2个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9、 BBS补充协议(与主机托管提供商签订)
10、3个版主的身份证、简历、毕业证书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2)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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