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受理行为付款行的外汇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债券、存单、存折、现钞等类似用以取得款项的凭证。
托人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票据正本(票据抬头人应为委托人本人),填写光票托收申请书;如系代办,代办人除须提供委托人本人有效证件、委托人票据正本外,还须提供代办人证件,并填写光票托收申请书,银行核验委托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无误,视作委托人授权代办人代为办理托收业务,且授权有效。
行对未曾受理过的或金额较大的金融单据,需向金融单据开立人查询有关付款要求,并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受理托收申请,为此,有关查询费用需由您来承担。
票据背书应与票据抬头人一致,背书不可为私人印章。
倘因票据为伪冒背书或票面经涂改(包括金额、受益人、日期等)而引致退票,我行按有关法律规定
保留向委托人行使追索的权利,并对伪冒票据予以没收。
如在邮寄过程中金融单据丢失,托收银行依据国际惯例不负任何责任。
托收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我行照实向您收取。
票据的名称、种类、期限、金额、币种。
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票据的背书。
远期票据是否承兑。
票据的利息条款。
票据签发人的名称和签字。
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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