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凶手叶少文与案中其中一名死者梁雪诗原为尖沙咀一间英文书院的同学,毕业后,梁女在布政司署任职文员,叶少文则投考警队,并当上机动部队成员。在1981年至1983年,两人渐渐发展成情侣,经常通电话及外出消遣。
叶少文对女友言听计从,为女友戒掉烟酒及赌博习惯;叶少文随后离开警队,有说正是因女友不喜欢他这份工,另一说指他因纪律问题而被革职。案发时,叶少文在酒店当从业员。
不过,梁女家人一直不喜欢女儿与叶少文交往。1983年10月,梁父因病入院,五天后不治,叶少文召来一群朋友为丧事尽心尽力。他们的关系一度转好,叶少文亦搬到女友家居住。同住两个月后,梁女妹妹梁雪雁抱怨叶少文在家发出声浪,影响她温习,叶少文听后挥拳殴打她,牙齿也飞掉而出,梁家事后报警,叶少文亦要搬离梁宅。纵然如此,同年12月叶少文的姊姊结婚时,梁母等人亦有出席婚礼,两家人的关系仍颇密切。
1984年5月,案发前四天,梁母接到叶少文电话,指梁雪诗发病,被送往伊利沙伯医院治疗,她于是立即带同女儿雪雁,赶去医院,事后始知受骗。当梁母返家后,看见女儿雪诗赤裸上半,胸围散在梳化上,梁母一度指她看见女儿被捆绑、嘴巴被塞上东西,但她事后说没有亲眼看见此情况,事件令叶少文与梁家关系完全破裂。梁雪诗原本“雯翠”,妹妹梁雪雁原名“雯绍”,事后才正式改名。
1984年5月9日下午5时30分,叶少文突然在葵涌荔景邨第七座乐景楼低层三一单位门外,双膝跪地,当时屋内只有梁母及梁雪雁,梁母纵然多番喝斥,叶少文仍不愿离开。当雪诗正要回家时,家人在低层三大声喝止,并打手势叫她不要回家,她见状立即报警。
事后,荔景村警岗派两名军装警员,到达现场,叶少文仍长跪在单位门外近一小时,他哭着向警员说要恳求雪诗的原谅。此时,雪诗从屋内对他说,永远不会宽恕他,如他不离开,就会向警员揭露他的“污秽骗局”。警方把案件列作男女纠纷案,加以备案,劝了近20分钟后,叶少文假意离开,警方亦收队离开。
不过,不久后,叶少文返回案发现场,梁母唯有致电叶少文的父母,晚上7时40分,叶父母从沙田禾輋村康禾楼的家中赶来,叶母又斥责儿子不顾尊严,其父则劝儿子不要把男女感情看得太重。叶少文只说:“回家没有问题!但我回去后会立即自杀!”雪诗此时隔着门说:“即使你死了,我也不会流下一滴眼泪!”
不久后,叶少文表示要上洗手间,转身走到低层二梯间小解,未几再又返回现场。梁母此时从单位走出,将叶氏夫妇二人拉到楼梯间倾谈,并指叶少文或要看精神科医生。此时叶少文说自己有点头晕,定睛凝视三人谈话,突然拿出一把约8吋长的利刀,贴在杨女士颈侧,并挟持她走到单位门前,对两姐妹说如不开门,马上会杀其梁母。
当然梁母力劝女儿不要开门,但女儿仍把铁闸打开,叶少文即时扑向女友雪诗,向胸部直刺,再斩向她的颈部。妹妹雪雁上前相救,叶少文以刀刺向她的脸庞,又直插她的咽喉。梁母赶忙相救,凶徒第三度挥刀,梁母在命悬一线中逃入厨房。
住在13号单位的赵先生,目睹凶手入屋的情景,亦听到杨女士的救命叫声,立即打999报警。警方及救护员来到时,急忙把梁母等人被送往玛嘉烈医院。梁家两名女儿已证实死亡,梁母则送往深切治疗部。三人最严重的伤口均是颈部大动脉。事后梁母住院一个月后,保住性命。
叶少文父母目睹事后经过后大惊,既不报警也没有施以援手,逃回沙田禾輋村康禾楼的住所;叶少文行凶后亦返家。当晚凌晨警方大举掩至其住所,将之拘捕,于同年10月20日提堂。他被控两项杀人罪,加一项严重伤人罪。
当案件开审时,凶手并不否认杀人,其律师主要提出凶手是在被挑衅下行凶,以此成为减刑理据。初审时,法官并没有把此问题留给陪审团商议,10月26日陪审团商议45分钟后,裁定被告谋杀及伤害他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至被港督特赦为止,但当时香港已停止死刑多时,他实际是被判终身监禁,而伤人罪则判入狱18个月。
上诉庭开审时,辩方律师集中以“挑衅”一点作理由,指出雪诗曾对被告说,即使他自杀,她也不会流一滴眼泪,有可能导致被告受刺激而失常性,杀人时已不受控,但法官没有把这一可能性交由陪审团决定。
上诉法官当时引用案例,指出法官有权决定,被告在犯案时有否被挑衅,不一定要交由陪审团讨论,所以原审法官并没有犯错。在普通法案例中,法官德夫林勋爵(Lord Devlin)曾指挑衅杀人必须是“突然和短暂”(sudden and temporary)失去自控能力,若说叶少文受雪诗之言所激怒,却过了近半小时才动手,途中又曾上厕所,其行为已不符合挑衅杀人之定义。而且,他准备了利刀,并胁持死者母亲,这些举动都显示行凶并非一时冲动,而是早有预谋,显示他杀人前的一刻仍有思考能力。翌年3月12日,上诉遭驳回,维持原判。
恶魔警员危情孽债 东周刊 翁静晶200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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