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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飞

原中共河北省大名县委书记

中文名:边飞 外文名: 别名: 出生地:河北省顺平县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国籍:中国 出生年月:1961年3月 职业:官员 毕业院校:中央党校
边飞介绍
边飞,男,汉族,1961年3月生,河北省顺平县人,大学文化程度,1978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大学学历。[1]曾任中共河北省大名县委书记(副厅级)等职务。2013年12月,河北省纪委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中纪委予以立案调查。2014年12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其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2015年6月23日一审被判死缓。

人物履历

曾任河北省邯郸地区林业局秘书科副科长、对外贷款项目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1993年09月至1995年06月,任邯郸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995年06月至1996年09月,任曲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1996年09月至1998年01月,任中共曲周县委常委、曲周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1998年01月至1999年11月,任中共临漳县委副书记;

1999年11月至2003年04月,任中共魏县县委副书记、魏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3年04月至2008年05月,任中共魏县县委书记;

2008年05月至2009年12月,任中共永年县委书记;

2009年12月至2011年08月,任中共永年县委书记(副厅级);

2011年08月至2013年12月,任中共大名县委书记(副厅级)。

2013年12月,河北省纪委对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立案调查。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3年12月,河北省纪委对邯郸大名县县委书记边飞(副厅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立案调查。

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12日,河北省法院系统获悉,边飞的司机王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50万元及掩饰、隐瞒巨额犯罪所得案,已于2014年8月底由石家庄市井陉县检察院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检方透露,被告人王某1998年初至2013年10月一直任边飞专职司机,其间被转干并任大名县委办公室保密局局长。自2012年5月起,王某利用任县委书记专职司机、与县委书记关系密切的便利条件,不到一年半时间收受他人贿赂5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王某得知边飞被组织调查后,于2013年11月按照边飞事前吩咐,将边飞藏匿的现金、金条、玉器等价值数千万元的财物转移藏匿。

开庭审理

2014年12月,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大名县委原书记边飞(副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

据石家庄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至2013年10月,边飞在魏县、永年县、大名县担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调整、项目协调审批、工程承揽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包括人民币、外币、黄金、房产等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29万余元。另有价值人民币4193万余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边飞在任永年县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致使766万余元国家财产流失。石家庄市检察院指控边飞构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罪。案件将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15年6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河北省大名县县委书记边飞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边飞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一审查明:2005年3月至2013年10月,边飞在魏县、永年县、大名县担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调整、项目协调审批、工程承揽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5920余万元。另有价值人民币4190余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财产流失77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边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且有索贿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且家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但其在侦查期间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所得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或抵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边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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