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萨克与等级依次为汗、亲王、郡王、贝勒、贝子等,均由朝廷册封,受当地办事大臣或参赞大臣节制。札萨克是朝廷册封的,都有爵位,一般可以世袭,称为“王爷”。
清末喀尔喀札萨克处决农奴
清朝分蒙古族居住地区若干旗,每旗置札萨克一人,以蒙古贵族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充任。掌一旗政令,统领步众,受理藩院与将军、都统节制。并置协理台吉二人或四人,赞襄旗务,亦以台吉以上充任。属官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在札萨克的封地内,山川、河流、山林、牧地、田产均归其所有,且不向政府担负任何徭役、税赋。人民统归其管辖并交纳赋税,承担徭役,札萨克对他们有生杀予夺的权利。
清朝统治者在内札萨克郭尔罗斯等13旗首封札萨克,在清代比较权威的文献《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大清一统志》、《理藩院则例》和《皇朝文献通考》、《钦定外藩蒙古回部王公表传》、《蒙古游牧记》等中的记载互有歧异,并且进一步依据有关材料,确定了13旗的首封扎萨克。中华民国建立后的札萨克形同虚设。
蒙古时期的官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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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鲁花赤
大蒙古汗国和大元朝的官名
台吉
清朝时对蒙古贵族的封爵名
札萨克
清朝军事、政治官职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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