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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条款

林志玲条款

  • 外文名:The Lin Chiling clause
  • 地点:台湾
  • 林志玲条款介绍
    林志玲条款来源于台湾名模林志玲的抗税风波,台湾地区经济事务主管部门增订林志玲条款,把模特列入表演人,可依规定,将收入扣掉45%后再报税,对此林志玲表示欣慰。

    简介

    台湾名模林志玲因涉嫌逃税日前被法庭判决追税及罚款大约千万新台币,现在事件发展出现转折,台湾地区经济事务主管部门修正相关条款,把模特划归表演人一类,2011年报税就可以适用新条款,这也被台湾社会称为“林志玲条款”。

    台湾名模林志玲年收入约7千万台币,折合人民币约1490万元,台北市税务单位认为,林志玲2003年至2005年综合所得税申报不实,要求她补税及缴纳0.2倍罚款共约千万台币。林志玲因此提出诉讼,要求免罚免补税。2010年十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林志玲败诉。

    林志玲逃税案的争议点在于,林志玲与台湾税务部门对她的收入所得的性质认知不同。林志玲主张她的收入属于“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费用,例如置装、美容、美发支出等之后再缴税,但税务部门认为她的所得是薪资所得,两者税额差距明显。

    现在,台湾地区经济事务主管部门增订“林志玲条款”,把模特列入表演人,可依规定,将收入扣掉45%后再报税,对此林志玲表示欣慰。

    台湾艺人收入多,要报的税也很可观,像综艺圈报税大户就属综艺大哥胡瓜,2010年收入7560万新台币,要报的税高达2946万,女艺人中,陶晶莹2010年10支广告量进帐5680万,报税金额约2194万,位居首位。[1]

    事件

    据台湾媒体报道,名模林志玲补税争议后,台民意机构去年提案通过“林志玲条款”,要求台当局财务部门2011年底前将模特、主持人等表演人员的演出成本比照演员、歌手等其他艺人,可适用执行业务所得,2011年报税已适用。对此林志玲表示大感欣慰,表示将模特儿列为表演人是种肯定。

    林志玲2004、2005年涉嫌漏报税,台当局税务部门认定她是凯渥经纪公司雇佣的员工,收入只能扣掉10.4万元新台币的薪资所得扣除额,并非林志玲指称的是凯渥合作伙伴,她的收入不算是执行业务所得,无法扣除45%费用后再课税,需补税684万元新台币。2010年台北法院行政判决判林志玲败诉,她已提出上诉。

    林志玲从伸展台跨行发展,成绩亮眼,荷包满满,却因为模特的身份,被指涉嫌逃漏税,被判应补税684万(新台币,下同),林志玲继续上诉,不过现在总算传来一个好消息。

    台湾地区经济事务主管部门赋税署在“2010年度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增订“林志玲条款”,明订模特也是表演人,可将收入扣掉45%后再报税。

    林志玲对此表示:“总有一天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认可,也就是我们从事的,就是执行业务的工作性质,那我的身份就是演艺表演人员这样的工作。”

    据悉,台湾艺人收入多,要报的税也很可观,像2011年综艺圈报税大户就属综艺大哥胡瓜,2010年收入7560万,算一算,要报的税就高达2946万,至于曾国城2010年收入5792万,约要报税2309万。第三名的陶晶莹,虽然节目不多,但2010年10支广告量进帐5680万,报税金额约2194万,成为女艺人之冠,而小S和利菁则拿下二、三名。

    来源

    林志玲条款

    每年5月都是台湾地区的报税季,2010年名模林志玲的抗税风波闹得沸沸扬扬,虽然官司还没有判决,不过台湾地区税务部门特别增加“林志玲条款”,将模特儿认定为“表演人”,其“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扣除额可以先扣掉45%后再交税。和一般上班族薪资扣除额10400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200元)差别很大。尽管这项规定还是有前提,不过林志玲得知后仍然感到欣慰,她说:“列为表演人是对模特儿领域的肯定。”

    近几年,林志玲荷包赚得满满,因此2010年传出漏报约合人民币380万元,被罚补税约180万元人民币,让林志玲深感不公平,多次亲上法院抗税。

    林志玲补税案等判决

    近几年,不管是代言走秀还是拍摄电影电视,林志玲的工作从未停过,荷包自然也赚得满满,因此去年传出漏报1700多万元新台币(下同,约合人民币380万元),被罚补税800多万(约合人民币180万元),让林志玲深感不公平,多次亲上法院抗税。

    2010年法院判决林志玲败诉,应补税684万元(约合人民币150万元),之后林志玲提起上诉。台湾地区税务部门表示林志玲的补税案已进入司法程序,是否补税视法院最后判决而定,不会因“林志玲条款”有所不同。尽管官司未决,但“林志玲条款”的出炉还是为模特儿的一大利好。

    据台湾媒体报道,税务部门认定的“表演人”共有10类,包括包括演员、歌手、模特儿、节目主持人、舞蹈表演人、相声表演人、特技表演人、乐器表演人、魔术表演人及其他表演人,其薪资扣除额可以先扣除45%的费用后,再交税,和一般上班族薪资扣除额10400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200元)差别很大。

    参考资料

    [1] 搜狐滚动,林志玲抗税抗出“林志玲条款”2011年05月27日05:05[引用日期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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