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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介绍
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方法。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根据行政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案外人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情节和后果的不同,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可予以相应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诉讼情节较轻的行为人以口头方式给予批评警告,指明行为的错误和违法事实,并责令其不许再犯的一种措施。

详细信息

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责令其以悔过书的形式检讨错误,保证不再重犯的一种措施;罚款是人民法院责令妨害行政诉讼的人按法律规定交付一定金额人民币的强制措施,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诉讼的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天数为15日以下。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拘留的执行。经过复议后,当事人申请有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实事求是地改变原决定;当事人申请无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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