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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商店

免税商店

  • 中文名:免税商店
  • 类型:在境内向符合规定旅客提供免税店
  • 条件:国务院主管部门准经海关总署备案
  • 免税商店介绍
    免税商店指经营并向外国旅游者提供一次性免税进口的特色商品的独立核算商业单位。免税商店经营的商品主要是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高档烟、酒、化妆品、名牌钟表、照相机、打火机、计算器、金笔、文房四宝等便于携带的商品。免税商店仅向已办完手续而即将离境的旅游者销售免税商品,而不得向国内居民销售商品,也不得向仍在国内各地继续旅游的游客供应商品。国际上许多国家大多把免税商店设立在出入国境的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等地,以方便旅游者购买。我国各旅游服务公司已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大连等地开办了免税商店。

    概括介绍

    免税商店供应对象主要有因公出国人员、远洋海员、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出国探亲的中国公民及在国内的外国专家等。到境内免税商店购买外汇商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符合规定的供应对象;(2)特有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即本人护照及经海关签证的“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或者“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等;(3)持有从境外带入,并已向海关申报的外币;(4)符合海关对免税物品验放的规定,即旅客有准予带进免税物品的额度,并在限定物品品种、数量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旅客可到指定的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商品。填写购物单在外汇免税商店营业窗口付款后,到海关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即在购物单提货联加盖验讫章。旅客凭此单到提货点提货。付款和交海关审核时,均须出示符合规定的有效单证。旅客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免税总值限完税价格人民币2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第一类列各物品单一品种单价超出2000元的,准予免税购买一件;对征税购买的,海关予以从宽掌握。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第一类物品,和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购买的第一类物品,可不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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