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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

法律术语之一

  • 中文名:行政申诉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appeal
  • 定义: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
  • 类型:法律术语
  • 行政申诉介绍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以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途径相比,申诉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如何申诉

    消费者决定申诉时,应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提出。消费者申诉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必要时,消费者可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但需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后,如果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如果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撤回申诉,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如果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撤回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过程

    行政申诉状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复查纠正的一种法律文书。行政申诉状不受时间限制,接受申诉状的机关是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

    结构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写明申诉人对哪个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诉。

    (3)请求事项。提出请求法院撤销,变更原审裁判再审,以纠正原审裁判不当。

    (4)申诉事实和理由。写明客观事实、列示证据、针对原判认定事实的错误。提出申辩以利再审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紧扣原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依据正确的法学原理和条款进行辩驳论证和纠正。

    (5)呈递法院名称、申诉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6)附项。即有关证据的种类和件数。

    申诉范文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281.76平方米。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72.9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附:

    1.原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如何办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对行政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从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行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申诉程序

    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2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 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 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提出建议

    对于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申诉费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申请复议,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所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听证费用

    行政机关对公民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应当给当事人一个陈述申辩的机会,其最高形式为听证会。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主持,当事人可与案件调查人面对面地进行辩论和质证。如果当事人申辩的事实成立,行政机关对其处罚应当相应变更。对举办听证会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承担。

    复议费用

    公民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复议机关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及作必要的调查取证等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

    诉讼费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没收违法财产及所得、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复议决定等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发生的诉讼费用的负担:

    1、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要求赔偿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2、其他行政诉讼费用,《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是:

    (1)败诉一方当事人应当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2)原、被告各有胜诉、各有过错的,按责任大小和败诉部分的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双方的分担比例。

    (3)原告或起诉人起诉后,主动提出要求撤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可见,公民对听证、复议和要求赔偿而诉至法院是不花一分钱的。在打其它行政官司时才按过错责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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