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二)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三)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四)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五)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广告发布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公章的《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加盖发布单位公章的《户外广告样件》(一式2份);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盖公章);
5、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6、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7、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8、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户外广告变更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广告发布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公章的《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
2、加盖发布单位公章的《户外广告样件》(一式2份);
3、原《户外广告登记证》;
4、广告发布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证明》(盖公章);
6、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7、变更后的广告形式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变更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其他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2016年2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户外广告登记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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