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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中文名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对象:计量器具
  •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
  • 主要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 操作人员:计量检定机构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介绍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第四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6.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局政发[1999]15号)

    7.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法规目录》(最新版本)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国)法计(2002)01035号

    备注

    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销售为目的进口计量器具都必须经检定,获得准予许可的决定,方可使用或进入中国市场;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检,应持有上一周期检定合格证书;

    3.环境条件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和仪器使用的规定要求;

    4.仪器设备使用220V以外工作电压的必须作声明和贴有标志;

    5.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须作声明并告知检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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