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第四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6.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局政发[1999]15号)
7.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法规目录》(最新版本)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国)法计(2002)01035号
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销售为目的进口计量器具都必须经检定,获得准予许可的决定,方可使用或进入中国市场;
2.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检,应持有上一周期检定合格证书;
3.环境条件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和仪器使用的规定要求;
4.仪器设备使用220V以外工作电压的必须作声明和贴有标志;
5.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须作声明并告知检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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