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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

1991年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

  • 中文名:收养子女
  • 发布时间:1991年12月29日
  • 发布机构:人大常委会
  • 所属国家:中国
  • 定义:结婚多年未生育或其他原因无子女的夫妻,通过县以上公证处公证,依法收养子女的一种民事行为
  • 收养子女介绍
    收养子女是结婚多年未生育或其他原因无子女的夫妻,通过县以上公证处公证,依法收养子女的一种民事行为。中国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了被收养人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5条规定了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1]

    基本介绍

    第6条规定了收养人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35周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不得违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通常,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5周岁且有抚养能力,可以收养一名子女。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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