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对分道通行规定如下:
(1)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道设在道路中间,是以划线来加以区分的,通常划有两条或者两条以上车道。非机动车道一般是在机动车道的两边;人行道是在非机动车道的两边。有的道路可能仅划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在这种情况下,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同一条道路上通行,行人要在道路两边通行。
(2)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同一条道路上通行,没有鲜明的界限,所以,要求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通行,相对而言对非机动车和行人是比较安全的。
(3)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1]
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超过规定限速50%以下的将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的处理;超速限定速度50%以上的将处以罚款1000元、记6分的处理,严重情况可以吊销驾驶执照。
[1] 什么是分道通行?[引用日期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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