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再者,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破坏建设市场秩序,合同法要求承包人承包工程全部施工任务的,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使经发包人同意,也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再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任务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
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对实际施工、采购单位或个人收取管理费用的;
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所有工程价款;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合作、个人承包等名义将所承包的全部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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