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的权、责、利是统一的,三者不可分离,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三者关系中,责是核心,也是前提,国营企业只有对国家承担了经济责任,才有可能取得与这一责任相适应的权利和利益,经济权利又表现为企业承担经济责任为前提条件,否则,就无法承担经济责任,此外,利益作为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也是承担经济责任的物质保证。在三者关系中也处于重要地位。广义的责权利相结合,除了用来解释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外,也引申到企业内部管理,以及国家与企业主管部门关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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