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中央立法机关立法,税收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归属中央政府的税收。又称国家税。中央税构成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实行分税制是世界各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普遍做法。中央税
中国1984年以前,除关税明确为中央税外,其他税种多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从1985年起,中国逐步采取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依国务院 1985年 3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列为中央税的有:关税、烧油特别税、专项调节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和特别消费税等,同时还按企业隶属关系,将下列各部门缴纳的税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①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
②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
③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
④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
⑤石油部、电力部、石油化学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在目前我国的分税制体系下,
1。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营业税;
3。地方税包括: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另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经停征,农业税已废止。
简言之,中央税是国税,地方税是地税。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国家税务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因此,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分属国家不同的职能部门,一般是分开办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是合署办公的。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美国
美国的中央税集中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主要税种。
日本
日本中央税包括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物品税、关税等25个税种。
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解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税种。如关税(由海关代征),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 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环节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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