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

门格尔

门格尔

  • 外文名:Anton Menger
  • 出生日期:1841年
  • 去世日期:1906年
  • 性别:男
  • 出生地奥地利中文名:门格尔
  • 职业:法学家
  • 代表作品:十足的劳动收入权的历史探讨民法与无产阶级
  • 门格尔介绍
    门格尔(Anton Menger,1841-1906),奥地利法学家。长期任维也纳大学法学教授、法学院院长和校长。主要著作有《十足的劳动收入权的历史探讨》1886年、《民法与无产阶级》1890年、《法学的社会任务》1895年、《新国家论》1903年等。抨击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没有独创性,提出历史发展的动力以及实现社会主义的决定性因素是法律观念,从而成为法学家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

    政治理论

    社会主义的法学改造

    门格尔Anton Menger(1841-1906)

    门格尔主张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解释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的法学改造看成是社会制度变革的首要条件,反对从生产关系来论证社会主义实现的客观必然性。恩格斯对其进行了有力的揭露和批判。他说:“在‘社会主义思想’中谈的恰好就是人民经济关系,首先是雇佣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况且,经济学还是一门所谓的科学,而且比法哲学还要科学一些,因为它研究的是事实,而不像法哲学那样,单纯研究观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9页)针对门格尔提出的历史发展的动力是法律观念的错误论调,恩格斯重申了历史唯物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并将马克思的观点同门格尔的历史唯心主义作了比较。他指出,马克思曾告诉我们,各大社会阶级的法的观点都是由它们当前的阶级状况决定的。而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只有通过对社会发展及其动因的研究才能认识,不是通过把社会主义思想变成清醒的法学概念来认识。门格尔将全部社会主义归结为一些简短的法权公式,即十足劳动收入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并声称任何一种社会主义体系都必须在这些命题中运动。恩格斯具体剖析了这些法权公式,认为,实际上,门格尔的这3项基本权利,都没有比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这项权利更为重要。恩格斯还着重批判了其列在首位的第一号权利,即“十足劳动收入权”。共产主义提出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应当属于全体劳动者的要求同门格尔的“劳动者的十足劳动收入权”,是有根本区别的。恩格斯说:“马克思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提出过‘十足劳动收入权’的要求,他在他的理论著作中根本没有提出过任何形式的法权要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57页)

    无产阶级理论是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上的思想

    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早在资产阶级最后取得政权之前就已经开始了。恩格斯说:“正如资产阶级在反对贵族的斗争中一度按照传统抱有神学世界观一样,无产阶级起初也从敌人那里学会了法学的思维方式,并从中寻找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页)“无产阶级的第一批党组织,以及它们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547页)。但是,无产阶级为自己奠定的“权利基础”和资产阶级的“权利基础”毕竟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资产阶级的法学世界观不能适当表现和全面概括工人阶级因其经济状况而产生的寻求解放的愿望,“当需要从法学上来具体表述它们的时候,都会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而且问题的实质,即生产方式的改造,则多少没有被触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7页)。工人阶级只有彻底摆脱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影响,树立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才能认清自己的生活状况和阶级地位,才能科学地表达寻求解放的愿望。正是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帮助工人阶级能够科学地观察事物,彻底认清自己的生活状况。“人们的一切法律、政治、哲学、宗教等等观念归根结蒂都是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马克思的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彻底划清了与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界限,“由此便产生了适合于无产阶级的生活条件和斗争条件的世界观;与工人无财产相适应的只能是他们头脑中无幻想,现在这个无产阶级的世界观正在全球环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8页)

    社会主义者并不拒绝提出一定的法权要求

    恩格斯批判了门格尔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权体系和所谓的基本法权观念,“现在的和未来的社会主义者都会把门格尔先生的全部基本权利奉还给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67页);同时,无产阶级的斗争也必须彻底摆脱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影响。但是,这些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者拒绝提出一定的法权要求。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自己的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要求。因为反映一个阶级的共同利益的要求,是这个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只有当这一阶级取得胜利、夺取国家政权之后,才能通过国家机器对这些法权予以确认和制定,即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施行。因此,一个积极的社会主义

    政党,如同一般阶级政党一样,不提出这种要求是不可能的。当然,由于各个国家的特点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国家每个阶级提出的法权要求也不尽相同。社会主义的各个政党都要夺取政权、争得民主,但在不同的民族和不同的时代,这些法权要求并不完全相同,这是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各个政党的法权要求在历史的进程中是一个可变的因素,它们将服从于这个政党的总目标。在斗争需要的时候,将根据实际状况的需要随时加以修改。因此,社会主义政党在自己的纲领中需要提出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并且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变自己的要求。

    个人创作

    关于《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中的法律思想 《法学家的社会主义》是恩格斯为批判奥地利法学家安东。门格尔的《十足劳动收入权的历史探讨》的小册子而写的。写于1886年10月。在该文中,恩格斯有力地揭露门格尔的社会主义的法学改造的实质,同时也进一步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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