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垦民日众,1800年7月8日(清嘉庆五年五月十七日)朝廷在郭尔罗斯前旗之长春堡(今吉林长春市南)置 长春厅,隶吉林将军。礼部铸发“吉林长春厅理事通判之关防”,首任通判是蒙古镶蓝旗人六雅图,正六品。清道光二年(1822年),清政府又设农安乡,划归长春厅。道光五年(1825年)移治宽城子(今长春市)。1882年(清光绪八年)3月17日,长春正印官理事通判改为抚民通判加理事衔,首任抚民通判为直隶清苑人孙堪。光绪十四年(1888年)长春厅升为长春府。
长春厅舆地全图(光绪二年)
长春厅只管理民人事务,“弹压地方,管理词讼,承办命盗案件”,地租由蒙旗自行收取,长春厅署协助。长春厅境内的蒙古事务归郭尔罗斯前旗札萨克管理。长春厅境内的满洲八旗事务与长春厅无涉,归吉林将军辖理。长春厅是清代开国以来在蒙地上设立的第一个地方政权。因为是在蒙地上“借地设治”,所以这个地方政权称之为“厅”,印信为“关防”,长官为“通判”,以示与当时正规的地方政权-“县”、“州”、“府”、“道”相区别。长春厅抚民通判之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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