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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磊案

聂磊案

  • 中文名:聂磊案
  • 时间:2011年12月
  • 主要人物:聂磊团伙
  • 性别:男
  • 现状:已故
  • 罪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故意伤害罪
  • 聂磊案介绍
    2011年12月,聂磊团伙144名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等十余项罪名,在青岛法院被陆续开庭审理。2012年2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披露,青岛聂磊案30余名保护伞落马,主要是公安人员;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院在胶州法院对聂磊案一审宣判。聂磊被判死刑,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案件介绍

    2010年9月1日,“聂磊案”事发,聂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市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市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市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市南公安分局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同案案犯

    二把手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在聂磊案二审之后,聂磊集团“二把手”刘峰玉即将进入公诉阶段。

    刘峰玉,毕业于山东大学数学系,曾在某银行担任会计,在上世纪90年代和聂磊相识,之后开始主抓“聂磊公司”的地产部分,也是该团伙中除安俊宇外(硕士学历,后期与聂磊闹翻离开)的最高学历者。

    开庭审理

    各方关注的青岛聂磊黑社会团伙系列案,于2011年12月20日开始在山东胶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日当天开庭审理的共计有32名犯罪嫌疑人,他们被指控为聂磊黑社会性质团伙的骨干成员。

    在法庭上,起诉书的宣读持续了约两个小时。检方指控青岛人聂磊自199

    聂磊案主要成员

    8年前后起,逐步建立和操纵一个以他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聂本人经营的娱乐城和青岛部分区域内先后实施多起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多人伤亡。

    此案共有209人涉案,并牵涉包括青岛市公安局原市北区分局局长于国铭、原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等10多名青岛警界人员。这些人被认为是聂磊团伙赖以长期生存的“保护伞”。这一系列案件的审理将持续至2011年12月31日。

    指控罪项

    起诉书显示,1995年以后,聂磊以“狱友”、邻居、亲属为主力,先后纠集被告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王群力等人成立青岛群力置业有限公司等开发房地产,在中山路、南京路等地开办了红星游乐城、震泰游戏厅、福满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聚敛了大量财富。1998年后,被告人聂磊等为维护组织利益,扩张势力范围,吸纳、招募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劳改劳教人员进入开办的实体,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成员基本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5年间,聂磊带领其手下扩张地盘、建立权威,被告人聂磊是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姜元、任昊、李岩、卢建强、熊新为领导者,被告人史殿霖、王群力、刘峰国、安俊宇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聂磊为组织规定了明确的纪律,对外统称“聂磊公司”。2000年起,“聂磊公司”渐渐向赌博、色情等行业渗透,扩张势力范围,组织内部层级更为清晰、分工更为明确,后又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大肆进行卖淫活动,非法牟利共计5000余万元;开设地下赌场,非法获取暴利。

    起诉书显示,10余年来,聂磊团伙参与数宗重大治安案件,甚至与命案相关:1999年7月16日,聂磊当时在中山路开办红星游乐城,有三人为安某经营的龙山游戏室发广告,来到红星游乐城,双方打了起来。当晚,聂磊得知情况后,将安某训斥后,才将被打的三人送往医院救治,后其中一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聂磊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安抚,为死者购买墓地,并向死者父母提供一套住房,每月付给他们5000元钱。另外,因怀疑妻子不忠,聂磊还指使手下将硫酸泼在情敌身上;因生气别人闯入他的娱乐场包间破坏情绪,聂磊手下还将人开枪重伤,后来赔偿25万元了结。

    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取得经济支撑,先后成立全濠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购置如意大厦、明珠花园等多处房地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异性陪侍、卖淫,非法经营夜总会获利数千万元;开设地下赌场,谋取暴利;成立暴力团伙,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提供暴力保护。10多年来,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13人轻伤、8人轻微伤,非法买卖枪支1支,非法持有枪支13支。

    被告人聂磊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实现“聂磊公司”在社会上长期称霸一方,以给组织成员购买高档车辆、发放公司报酬、装备通信工具、购置枪支弹药、给予经济补偿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打压竞争对手,疏通关系,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大。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以来,被告人聂磊、姜元、任昊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以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办游戏场所等方式,聚敛了大量财富。公诉机关认为,聂磊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护伞落马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2012年2月21日在山东省两会上披露,备受关注的青岛聂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案中,已有30多名“保护伞”被查处。

    国家森所作报告在描述聂磊涉黑案有关犯罪情形时,连续用了四个“有的”组成了排比句。原文如下: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分局原局长冯越欣等人与聂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沆瀣一气,有的滥用职权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便利,有的通风报信帮其脱逃,有的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使其逃避打击,还有的公然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致使其有恃无恐、坐大成势,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检察机关从全省抽调精兵强将,深入调查取证,历时半年,查清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将他们绳之以法。

    张葵,女,青岛市市南区政法委副书记

    冯越欣,男,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区分局原局长

    于国铭,男,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区分局原局长

    单果潍,男,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原支队长、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区分局原局长

    陈鹏,青岛市公安局团委书记;

    王晓青,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

    葛强,青岛市市北区治安大队大队长;

    辛克水,青岛市市南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这是继2011年之后,省检察院报告中第二次出现有关聂磊涉黑案的信息。2011年的报告中提到,青岛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一大队原副大队长王晓青徇私舞弊,为两名网上通缉犯提供通讯工具、转移住所,并为其驾车冲撞拦截追捕的警车,企图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

    胶州宣判

    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青岛聂磊涉黑案于2012年3月20日在青岛胶州法院宣判。此案涉及140多名嫌疑人,是青岛首次审理涉及如此多被告人的案件。

    据青岛媒体报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川宁介绍,聂磊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涉及140多名嫌疑人,于2011年12月20日首次开庭受审。因该案时间跨度大,不少部门机关更为聂磊黑势力团伙充当“保护伞”,将很大一部分证据销毁,导致无从查证,加大了审理的难度。

    邹川宁表示,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院目前已基本审理完毕,最后形成的判决书有数百页。

    2012年3月2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聂磊涉黑案”主案由青岛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聂磊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妨碍公务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十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有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一人因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二十年以下、两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最新进展

    2012年6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胶州市对聂磊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窝藏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社会各界群众及部分被告人亲属参加了旁听。

    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聂磊有关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聂磊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有异议的事实、证据部分进行了法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上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争议的部分,进行了充分辩论。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二审法院还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通过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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