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魏蚕桑之区每丁受桑田二十亩,称世业田,身终不还。麻田则须从还受之法,非为世业。北齐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株、榆三株、枣五株,均不在还受之限。若土壤不宜桑者,则给麻田,如桑田法。自此桑田、麻田为永业田。隋丁男永业田皆遵北齐之制。另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亦给永业田,各有差别。多者至百顷,少者四十亩。
2)田制名。也称世业田。隋 唐 两代,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或散官五品以上,按等级分授永业田,子孙世袭,皆免课役。参阅《魏书·食货志》、《通典·食货志》、《隋书·食货志》、《新唐书·食货志一》。
3)旧时称私有土地为永业田或世业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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