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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管理信托

商务管理信托

  • 定义:公司股东依据他们与受托人(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
  • 对象:受托人
  • 商务管理信托介绍
    商务管理信托是指公司股东依据他们与受托人(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托契约,将他们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中行使约定的权利,通过选举董事或其它方法,以控制公司业务活动的一种制度设计。

    利益表现形式

    一是因公司在商务管理信托期间派发股息、红利以及其它因公司股份而发生的财产权利,这些属于有形利益;

    二是因实施商务管理信托给受益人带来的股东权利效力的增级、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变、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潜在的无形利益,属于特定目的。

    就表决权的特性而言,后者才是其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利益,但它不可能单独以实物等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也无法进行确切经济价值的计量。

    表决权范围

    商务管理信托合同生效后,受托人因其持有作为信托财产的股份可以向上市公司主张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具体权利范围为: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董事、监事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但是,受托人不得行使下列权利: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信托财产。

    5、上市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6、未经委托人书面特别授权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表决。

    功能

    商务管理信托具有广泛的功能,包括:

    1、可以保持公司管理的安定和延续。

    2、协助公司重整,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防止在竞争中受其他公司的控制,以及支持检察机关,完成指定任务等。

    现阶段集中体现在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修正或遏制大股东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从长远看,引导或唤醒中小股东的经营意识,最终形成大小股东同舟共济,合力经营,促进公司事业发展。

    特点

    1、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发生转移

    在商务管理信托中受托人依信托协议成为财产(权)的名义所有人,财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2、信托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表决权

    商务管理信托中,信托机构完全取得股东的表决权,信托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投票表决权的。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行为只要不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和信托目的以及法律的规定,可以“自由”选择管理财产、行使财产权的方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其活动。

    3、信托关系稳定

    商务管理信托中,除非在信托协议中明确委托人保留撤销权,委托人无权终止信托关系。

    设立目的意义

    1、改善组织经营,确保企业稳定发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协助企业重整,防止其他企业对本企业的控制。

    2、集中股权,可避免公司股权频繁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3、企业改组时,将表决权转移给可以信赖的信托机构,并且在订立信托契约时载明,该信托在企业完成改组、债务得到清偿时才告终止。

    4、为保持公司经营方针、作风的连贯性,确保企业管理上稳定发展而设立。

    5、可以防止竞争者获得本公司的控制权。

    6、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设定商务管理信托的中小股东权利以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设立(操作)

    1、缔结信托契约

    由受托人与有关股东,有些甚至包括所属的公司,共同缔结一个商务管理契约。其内容主要有:

    1)表明此信托契约的目的是为了当事人与公司的利益采取联合行动而设立,而且载明所有股票持有者的姓名。

    2)规定股份转移给受托人的条款,交付信托的股份需列入受托人名下。

    3)规定受托人的期限与责任,以及“商务管理信托收据”持有人的权限,如要求受托人行使表决权时,不能投票破坏信托,不能对被委托的股份表决权有任何不利的影响。不能对股份的增加、重划等进行表决;不能对资产的出售、公司的解散等损害股东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

    4)规定受托人的辞职、继任事项以及商务管理信托修正办法。

    5)规定商务管理信托的期限与终止事项。

    2、股东将股票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将转移情况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并注明“商务管理信托”字样,同时将股票转移给受托人。

    3、受托人将“商务管理信托收据”交付原股东,商务管理信托关系合法成立。

    持有“商务管理信托收据”可享有同股东所享有的除表决权之外的一切其它权利,这种收据可以流通转让。受托人在信托期间主要是保管股票,代股东行使表决权、处理公司事务,将每年收入兑换后发给“收据”持有者。如果受托人为牟取私利而违反信托规定,损害原股东利益的,“收据”持有者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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