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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暴力

性别暴力

  • 中文名:性别暴力
  • 性别暴力介绍
    基于性别的暴力,简称性别暴力。通常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基于性别选择的堕胎、女性割礼等。在探究性别暴力的原因时,人们尤其是施暴者往往会找出许多具体原因与借口,例如施暴者有压力、醉酒,或受暴者“有错”等。但这些原因都是表面的,性别暴力的真正根源在于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它深植于传统的社会性别制度中,而这也正是性别暴力广泛存在并难以消除的原因所在。性别暴力反映出施暴者和受暴者之间的权力控制关系,暴者通过行使暴力向受暴者宣示自己的权力,使受暴者屈服,由此实现和维持对受暴者的支配和控制。

    定义

    性别暴力

    性别暴力的概念最早来自“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概念。1993年,联大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四十八届会议第85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首次明确提出了“针对妇女的暴力”(Violence against Women)的概念,界定为“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1]

    形式

    反对性别暴力

    《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详细列举了一些“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形式,包括:

    a)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它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b)在社会上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强奸、性凌虐,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它场所的性骚扰和恫吓、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

    c)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换句话说,政府因为自身行为,或是未能采取某种行为而导致了暴力,都应当承担责任)。

    类别

    通常认为,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基于性别选择的堕胎、女性割礼等等。

    家庭暴力

    性别暴力

    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包括:肢体暴力精神暴力(言语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行为控制,等等。人们通常注意的都是肢体暴力,而对其它类型的家庭暴力形式有所疏忽。比如:

    ·很多人认为伴侣之间有做爱的义务,从而对于一方强迫另一方发生的婚内强奸(性暴力)视而不见;

    ·有人以爱的名义,不让伴侣与异性朋友交往,甚至不让外出,这便是行为控制的家庭暴力;

    ·非常苛刻地控制伴侣的日常开支,是经济控制的暴力;

    更常见的是精神暴力,表现形式多样。除了辱骂伴侣这种最常见的精神暴力表现形式,还有虐待伴侣的宠物、毁掉伴侣喜欢的东西,甚至包括打自己,等等。这些共同的特点是让伴侣伤心,或恐吓伴侣,给其精神造成伤害。

    性别气质暴力

    除了这些传统上公认的性别暴力之外,性别暴力的概念又有了新扩展,包括:

    性别气质暴力。这是针对不够阳刚的男性(俗称“娘娘腔”、“二尾子”),以及不够温柔的女性(俗称“男人婆”、“假男人”)的暴力。这种颠覆社会性别刻板印象的性别气质的操演,因为破坏了“规则”,而成为施暴的对象。

    性倾向暴力

    针对不同性倾向者,比如同性恋、双性恋者的暴力,无疑属于性别暴力的一种。

    性别选择暴力

    主要指针对跨性别及生理间性人的暴力。跨性别(transgender),指传统定义的男人与女人之外的性别。包括:

    原生间性人(intersex,又译双性人)

    变性欲

    变性人

    易装者

    跨性别表演者

    跨性别性工作者

    只做了隆胸手术的生理男人

    基于性别选择目的做了乳房切割的生理女人

    以及其他所有认为自己不属于传统观念关于“男人”和“女人”定义的人。也有原生间性人认为他们并不属于跨性别,而只是“双性人”。

    原因

    文化上

    性别暴力

    传统性别关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分工和角色定位

    固有的男尊女卑的观念

    视妇女和儿童为男人财产的价值观念体系

    视家庭为私人的、由男性统治的空间的观念

    婚姻习俗——从父居、从夫居,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

    认同以暴力解决争端的方式

    经济上

    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对男性的依附性

    关于继承权、财产所有权、共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离婚、孀居后对土地的使用权等方面的歧视性法令。

    在正式或非正式部门有限的就业机会。

    女性有限的受教育和接受培训的机会。

    法律上

    成文法或实践中妇女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关于离婚、孩子监护、赡养和继承方面的法律

    关于强奸和家庭虐待的法律定义

    女性法律知识水平较低

    警察与司法人员面对妇女和儿童时社会性别意识淡薄

    政治上

    女性在权力机关、政治、媒体、法律以及医学领域从业的比例较低

    家庭暴力问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认为家庭是私人领域、不由政府管辖的观念

    挑战现有状况/宗教法令的风险

    作为一种政治力量,妇女缺乏组织性

    在已有政治体系中妇女参与很少

    性质

    性别暴力揭示了暴力的根源在于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性别暴力与传统的性别角色规范和性别权力关系密切相关。妇女、女童、,男人和男孩都有可能成为性别暴力的受暴者,但研究表明性别暴力的受暴者大多数为妇女和女童,这是由于不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及其权力分配导致的。我们认为,“性别暴力”是基于性别的、性倾向的、性别表达和性别角色认同的暴力。

    参考资料

    [1] 全男性反家暴组织:男人不能对性别暴力袖手旁观 · 中国新闻网[引用日期201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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