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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土地所有制度

  • 中文名: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 意义:土地立法的基础
  • 制度含义: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 目的:保护土地不受侵犯
  • 所属:土地所有制度
  • 全称: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介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它决定了我国的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任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宪法相关内容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的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为了保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受侵犯,同时也为了保护的我国的耕地资源,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买卖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改变财产的所有者,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公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不能改变的。任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制度意义

    土地不仅是我国最紧缺的自然资源,而且是最重要的公有资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土地的商品属性日益显现。我国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以实现土地的商品属性。这样不但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探索土地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并且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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