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在先原则(FIRST TO REGISER PRINCIPLE)
与使用在先原则不同,注册在先原则不仅不要求先使用才能取得权利,而且单纯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决定权利取得的唯一标准是注册与否,具体到申请,则依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归属。
注册在先原则的确立一方面提高了效率,结束了商标权利归属难以查考的历史,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公平,因为该原则使已经使用的商标在被他人首先注册的情况下可能付出高昂的代价,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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